真心的建议 J家别再来了

488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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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发表于:2008/11/17 23:24:00

难道那老头阿姨把A团塞到中国之前没做过市场调查?!

难道不知道这叫做中国特色?

LZ你要觉得丢人的话,何不在A团入境机场时举个牌子让他们直接打道回日本啊。

中国危险,立入禁止!


442真喜感发表于:2008/11/17 23:37:00

去看的时候就对某些高贵饭不爽了

也难怪 是说他们思想觉悟太高了

羡慕不来


443真心的建议发表于:2008/11/17 23:40:00

下次再有J家来大陆开con,lz别再去看了

444ItsukiO发表于:2008/11/17 23:41:00

虽然很讨厌ML,但是更讨厌那种唯日饭脸色是瞻的人
你Anti ML就直接Anti,一口一个“在日本影响”EX不EX啊?

445= =发表于:2008/11/17 23:42:00

来晚了,我就想说一句,lz就是一产后忧郁症

446==发表于:2008/11/17 23:43:00

我还想真心建议土豆上举报ml全删了吧?? 我觉的看着刺眼的 pm更好


447= =发表于:2008/11/17 23:47:00

LZ是LZ

ML是ML

ML本来就不对


448> <发表于:2008/11/17 23:50:00

地球人都知道的形象已经在那里了,而且本来就是事实,楼主没什么可郁闷了

真的不必太纠结,去看CON的仅仅是因为我们爱着A团,而不是去维持谁的形象,只要做到无愧于自己就行了

他们五人真心喜欢来这里开CON,我就希望他们再来

如果他们觉得困扰那我就希望他们不要来了


449IP段的JP是?发表于:2008/11/18 0:57:00

演唱会啥都没做,

就挥着手灯和扇子,

站了全场的人飘过。

====================

+1?

两场除了扯嗓子挥扇子啥都没做。。。

LZ难道是看见了全场中国人都在忙着ML了?

无比好奇LZ是怎么饭上J+的。。。


450JP阴魂不散发表于:2008/11/18 1:18:00

= =2008-11-17 23:47:00

LZ是LZ

ML是ML

ML本来就不对

=========

好正义的表白

所以这楼大部分都是在anti LZ

而非支持ML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内地大部分J+的fan都是盗版、土豆、BT、电骡、ML养活的


451JP阴魂不散发表于:2008/11/18 1:26:00

另外想说一下,觉得LZ就是想存心找S的

实话实说,我有看过ML,但不是A团的

不过觉得眼睛很累,只看过2、3个就不再看了

这次是啥武器都没有看的con

而con的ML只看过一个土豆上面nino的solo

但是角度太……看一半就关了

对ML的态度嘛,自己是不会拍的,也反对拍ML

但是对于像LZ这样的“正义人士”

我真是看到一个就想
?oooO ↘┏━┓ ↙ Oooo
?( 踩)→┃你┃ ←(死 )
? \ ( →┃√┃ ← ) /
  \_)↗┗━┛ ↖(_/


452COS伪善者发表于:2008/11/18 3:02:00

LZ,J+不可能不来,真心的建议LZ请求MINNA自我控制吧

MINNA,经济力不是衡量国力的唯一标准

大城市人有再高消费力,买再多名牌,看再多日本偶像

都不得不正视中国严重的贫富不均问题

请尊重智慧产权,自重人重


453- -发表于:2008/11/18 3:34:00

ml了不盈利只供自己学习娱乐不侵权,请讲产权的人搞清除定义。。。

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高贵饭圣女饭能不能学点文化


454= =发表于:2008/11/18 3:48:00

PIA

这种规矩除了日本 别的国家都几乎没有

这也是为什么日本真正的世界级的大牌很少的原因

小家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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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贊成LZ的言论

但是LS此言只能暴露自己的見淺识薄


455单纯发表于:2008/11/18 4:23:00

不爽LZ的奴才样


456--发表于:2008/11/18 4:34:00

ML……2008-11-17 15:46:00
大家私传ML的时候记得打上泡菜那钢管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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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DXD

457453L发表于:2008/11/18 5:04:00

律师在线解答...

盈利与否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否,关键是看该行为(包括复制、使用、销售、传播等)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458- -发表于:2008/11/18 5:32:00

楼上说的只是权利人可以申请侵权的条件吧。。。他还得去证明此行为对他造成了各种各样的损害或者损害的潜力。才能证明构成侵权。


459发表于:2008/11/18 5:36:00

盈利与否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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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结了人类智慧和劳动力的作品,就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尊重偶像们智慧和劳动力的作品,比自娱娱人更尊重偶像


460- -发表于:2008/11/18 5:38:00

就ml的质量和传播,我真不觉得有损害或者损害的潜力。甚至达到一定互惠。。

所以我不觉得有侵权这么严重。

再上升到什么日本人留下了不好印象,那更是太把他们当盘菜了。

算了,儿子还是日本的,还希望再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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