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八刀案判决出了

415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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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发表于:2011/3/31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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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才叫做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你认为没什么好愤慨的不代表别人也这样认为啊,你能堵住别人的嘴让人家不说话吗。至于抨击社会的,不知道LS人社会了没有现实中类似这种言论太多了,难道说这些话的人就真的反社会了?无非也是大家对社会的一种态度,你可以不认同但是必须接受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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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不正大光明的在说着吗?谁堵着你的嘴不让你说了啊?LSS不过给了LSSS的一个选择,既然那么不满,干脆直接移民,你好,大家都好


362= =发表于:2011/3/31 23:38:00

不过好像听Gong_An的哥哥念叨过,这个情况是故意杀人,判死缓的,当然天朝的死缓有些猫腻,但是
我认为背着这样一身的罪名活着,还不如一直在监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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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黑体,但是鲈鱼有约采访过一个飙车族,鲈鱼问他在二环飙车撞到人了怎么办,他说会觉得洗车很麻烦,因为车很贵
各种突破下限的人都是有的,没碰到不代表不存在

363= =发表于:2011/3/31 23:39:00

不过死刑我是超级赞成废除的,从以前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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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364= =发表于:2011/3/31 23:40:00

就算是死缓,也没你们说的这么严重吧

不过死刑我是超级赞成废除的,从以前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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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活生生把该量死刑的行为判成死缓,也许就侧面说明司法动摇。

大家害怕的正是司法受动摇。没有比公权私用更可怕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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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量刑不仅仅是死刑,庭审的情况,包括所有的举证都不是完全了解,不能认定这个行为就只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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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就我个人来说,以我现在看到的媒体播报的事实,我觉得应该是判死刑的。

如果庭审取证以及别的因素会影响法院裁判,那么只要所引用的条文和判罚真的能够说服我,能够平息大部分理智的人(我相信社会上理智的人还是多一些)的话,我觉得这个前提下死缓是可以接受的。

就像李启铭案子一样,虽然大家当初觉得官二代很嚣张,以为7年太轻,但是看到量刑的根据又的确有理有据,大家还是会理解的。这个不像欺实马那么弹性大——还有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着。


365= =发表于:2011/3/31 23:40:00

你可以愤慨啊,如果真的发生的话
但现在不是连影子都没有的事情,就是个YY,有啥好愤慨的?
要抨击也请有点常识,民事刑事分不清难听点说就是法盲的人,叫嚣着法律已死法律是笑话,这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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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人和人认识不同,另外我觉得也不需要随便就抨击别人法盲什么的,也许你是懂的多,可以站在你已有的知识上理智看待
但是不要在这个高度要求别人,大家要都是精英了也不会有这扯犊子事儿了

366= =发表于:2011/3/31 23:40:00

不过死刑我是超级赞成废除的,从以前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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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一直觉得死刑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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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最没意思了

死了一了百了

我要他一辈子在监狱里关着痛苦的或者

再说死刑,也不是死在我手上的,没意思


367= =发表于:2011/3/31 23:40:00

你举例李启铭的案子,我觉得重点还是在舆论与民意以及Zheng__Fu三者之间,相对来说,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关于媒体对法律的影响,我记得法律界比较早的有名的案子是一个啥“临刑喊冤”的案子,把一个刑不够但是民愤大的活生生量成了死刑。

这个案子一直拿来当案例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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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例子很多,当年严打的时候,最高领导人亲自批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368= =发表于:2011/3/31 23:42:00

能活生生把该量死刑的行为判成死缓,也许就侧面说明司法动摇。

大家害怕的正是司法受动摇。没有比公权私用更可怕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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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国外的例子,既然大家都怎么相信国内司法,美国的辛普森那件案子,为啥最后是那个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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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刚好前几天看到说。那个案件实在太特殊,一句两句说不清。套用前面姑娘的一句话,法律其实很多时候个案不是维护正义的。

辛普森案很好的诠释了“程序正义,结果非正义”这一句话。


369= =发表于:2011/3/31 23:44:00

你举例李启铭的案子,我觉得重点还是在舆论与民意以及Zheng__Fu三者之间,相对来说,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关于媒体对法律的影响,我记得法律界比较早的有名的案子是一个啥“临刑喊冤”的案子,把一个刑不够但是民愤大的活生生量成了死刑。

这个案子一直拿来当案例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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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例子很多,当年严打的时候,最高领导人亲自批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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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还不一样,那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所以我觉得其实我们时代还是有进步。大家对tc的不满只是希望它好得更快更稳一点。但是我个人觉得,tc的法律大方向还是在进步。

严打时期“飞虎队”偷了200块的财物就够枪毙级别。我提的那个是典型的舆情影响判决,不过我实在想不起那个案子的名字了。orz


370= =发表于:2011/3/31 23:45:00

= =2011-3-31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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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才叫做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你认为没什么好愤慨的不代表别人也这样认为啊,你能堵住别人的嘴让人家不说话吗。至于抨击社会的,不知道LS人社会了没有现实中类似这种言论太多了,难道说这些话的人就真的反社会了?无非也是大家对社会的一种态度,你可以不认同但是必须接受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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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不正大光明的在说着吗?谁堵着你的嘴不让你说了啊?LSS不过给了LSSS的一个选择,既然那么不满,干脆直接移民,你好,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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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老叫着不满就让别人移民也挺无聊的,小老百姓哪有那么容易移民,倒是各种首富高官赚了个够之后不是移去米国了就是移去欧洲了


371= =发表于:2011/3/31 23:45:00

死刑是很重大的问题,不是说一个杀字就算了
死刑复核是很漫长复杂的过程,个人比较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做法,对于有一定从宽情节并获得被害者家属谅解的,就不杀——大概会有人说我这是在支持拿钱买命了= =

372= =发表于:2011/3/31 23:48:00

辛普森的案子,没记错的话好像是起诉方(用词可能不准)伪造了一个证据,结果被被告律师抓住终于成了个不公正的结果

373= =发表于:2011/3/31 23:49:00

死刑最没意思了

死了一了百了

我要他一辈子在监狱里关着痛苦的或者

再说死刑,也不是死在我手上的,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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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那一瞬间的恐惧可比关着好吃好喝搞不好还能重获自由要来的让人爽快多了


374= =发表于:2011/3/31 23:50:00

这次CCAV的导向很微妙

能让人骂成这样CCAV也功不可没

没事搞什么心路历程

不说别的你让受害者家属情何以堪

杀人的反倒能上电视跟全国大众哭诉自己有苦衷了


375= =发表于:2011/3/31 23:51:00

严打时期“飞虎队”偷了200块的财物就够枪毙级别。我提的那个是典型的舆情影响判决,不过我实在想不起那个案子的名字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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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林肯车”案?我是学过这案例,司机承认他知道车底有人,因为害怕而逃逸,那么判故意杀人是情理之中的了。 但是辩护律师以及鉴定都提出,被害者不是被拖带致死,而是在被撞的时候头部着地致死,那说明,女孩被撞的时候(此时被告不是故意的)已经死亡,司机就是在拖尸……
应该是按照“撞死逃逸”而不是“故意杀人”来定罪
不过当时的舆论就是要杀,结果就杀了= =

376= =发表于:2011/3/31 23:52:00

= =2011-3-31 23:48:00
辛普森的案子,没记错的话好像是起诉方(用词可能不准)伪造了一个证据,结果被被告律师抓住终于成了个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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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因素,但是最后还是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吧?也有点记不清了,只记得最后陪审团的心态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后来看有人说,辛普森在过了刑事诉讼期后自己在某节目承认是自己杀妻的。
如果天朝真能程序正义到这个份上,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法律进步。但是怕就怕程序非正义结果页非正义。

377= =发表于:2011/3/31 23:53:00

= =2011-3-31 23:48:00

辛普森的案子,没记错的话好像是起诉方(用词可能不准)伪造了一个证据,结果被被告律师抓住终于成了个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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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伪造证据
而是其中一个证据在采取时,违反了标准的证据采集程序,辩护律师以此提出这证据不能被采用
辛普森在民事上是输了,所以赔了很多钱
这个也是必学的案例了——程序啊制度啊体系啊

378= =发表于:2011/3/31 23:53:00

辛普森的案子,没记错的话好像是起诉方(用词可能不准)伪造了一个证据,结果被被告律师抓住终于成了个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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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子 还有种族问题 黑人白人啥的
美国的司法也就这样

379= =发表于:2011/3/31 23:55:00

后来看有人说,辛普森在过了刑事诉讼期后自己在某节目承认是自己杀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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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承认过,只是出了本书《如果我干了》里面“假设”是自己杀妻,是如何如何

380= =发表于:2011/3/31 23:56:00

这L气氛真囧,我只想说一句,===你在ZB跳了多少次都没上过周边,终于在WZ上了,你果真是AO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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