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发表于:2011/10/19 16:27:00
个人认为,此次事件,
父母负主要责任50%
第一驾驶员30%
第二驾驶员19%
剩下1%路人没有责任,讲的是良心和道德吧
502= =发表于:2011/10/19 16:27:00
我记得有记者表示报道那个接小孩的最美母亲报道的想吐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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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那个报道看得也想吐了,虽然是做了好事但那么大规模报道至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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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绩效(我乱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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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呗,人家都报了就你没报说不过去啊
多少假新闻都是这么传出来的,最开始就不对也没人去查没人管导致后来N多媒体网站都跟着转载宣传的例子又不是没有
503= =发表于:2011/10/19 16:27:00
看了485,开句玩笑话,说明外国人的道德水谁也不怎么样,人家也要靠法律来执行。否则没有相应法律,就靠外国人自己的道德水准救死扶伤吧。
所以以后教育O要教育路人的话,先去找找TC相应法律,路人有没有违法,再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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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法律现在对某些特权阶层来说都是空气般存在
谈论道德就更不现实
504= =发表于:2011/10/19 16:27:00
?你去救嘛
赶紧的,别耽误时间了
你在这教育路人的功夫,都可以扶起10个小月月了
全国人民都指望着高尚的你来改变拯救我们这沦丧的道德风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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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人真扶起了10个“小月月”真挺正风气的╮(╯▽╰)╭
505= =发表于:2011/10/19 16:29:00
其实我觉得第二辆车责任不大
虽然是撞到了
但是从现场来看,一个小孩子躺在地上,下雨,天黑,那么小的一个物体,附近又是有批发店铺
司机真的可能是因为撞到堆放的货物,谁会想到是个活人这样躺着
就普通人开车偶尔车轮跳一跳,也不会想到是不是撞到人而下车看,都是因为遇到凸起的东西过了就算了
506= =发表于:2011/10/19 16:32:00
你哪只眼睛看到我说,在现场就这么走过是好的了
脑补过头了
简单点说,LS你不是那个老太,你跟路人一样,你也什么都没有做,不用空口白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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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你就没意思了吧。。。。。那你又是以什么立场在这讨论的呢??和平时代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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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你别把我跟你放一智商上讨论,你回我的跟我说的完全没有逻辑关系
我一没指责路人,二没撞小孩,我在这楼讨论的立场可比你多
还和平时代,这种装B脸真膈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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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喷shi的毛病还有救吗???
跟你讨论我也是被你逼的,你乐意我还不乐意呢~~~靠
507= =发表于:2011/10/19 16:32:00
要有人真扶起了10个“小月月”真挺正风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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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是真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当初酒驾,就是拿名人高晓松开刀,后来大家才知道这次不是闹着玩了。
问题是TC现在这程度严重,一,两个榜样没用,大家寒心了,胆小了。估计就要象LS说的,要扶10个小月月,一个真不够温暖人心的。
所以好象看最近媒体都是各地政府奖励好人好事,可是一个彭的案子,影晌不知道要多少件好人好事才能抵消。
判这案子的法官对TC的社会道德水准影晌大发了。
508= =发表于:2011/10/19 16:33:00
路人却是冷漠了,但这件事的焦点全在路人身上也太可笑了
首先应该追究的就是家长啊,但是她爸妈好像也完全没有觉得自己错了的样子
要是在有的国家,就算xyy以后康复了,她爸妈也没有监护权了吧
509= =发表于:2011/10/19 16:36:00
你这喷shi的毛病还有救吗???
跟你讨论我也是被你逼的,你乐意我还不乐意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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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这个WLSW你敢亮个胸么
估计你还不知道你怎么暴露的吧
510= =发表于:2011/10/19 16:37:00
某楼层的四字母一直波浪线以为自己是vince啊
511= =发表于:2011/10/19 16:38:00
2、duty of care/ duty to act
这也就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概念。这个概念要求只有在被救助人和救助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时候,救助人才有义务去救助。这理论的基础在于权力义务相对性理论。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特定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合同,监护以及先前行为造成后果等等;如果“特定法律关系”不成就,救助人就不存在这个义务。
在这个案子中,很多人说路人无责就是基于这个理论。
这个相关的判例有people v. beardsley 150 Mich.206, 113 N.W. 1128(1907),案件的主要内容就是一对偷情男女相聚喝酒,然后女性意外死亡,男方因为烂醉没有救助。男方与女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定法律关系就成为了争议焦点,这个案件的分析奠定了之后确立这种关系的标准并非“道德标准”。因为如果两个男性一起相聚喝酒一个男性死亡,另一个男性烂醉就构成了“救助不能”的情况,则不会违反duty to act。里面的分析对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的分别很值得一看,搜索我给的案例号直接可以查到,我水平有限不献丑了。
还有另外一个案例和这个很类似,有个8岁小孩自己闯入邻居家的院子,把手伸入邻居的机器内,手被夹断,法院判决邻居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小孩与邻居之间并没有特定的法律关系,see as Buch v. Amory Mfg. Co., 69 N.H. 257, 44 A.809(1898).
我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面要求路人有这个义务有点太过于草率
1、效率不高。我国对于急救知识的普及度不高,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伤者(比如车祸受伤应该尽量不要挪动伤者,会造成骨折或者气管不畅),如果好心办坏事,对于伤者来说反而是大大的有害。
2、对于救助者的免责规定不完善。我国救助者并不需要激励机制,而是需要免责机制,在什么情况下救助者救助可以免去责任才是应该考虑的焦点。在大陆法系,公诉机关/被救助者或者其亲属必须证明救助者故意或放任被救助者死亡结果的产生并且伴有积极行为才可以判刑或者赔偿。而在我国,对于救助者来说其唯一的救济就是实体证据,并且举证责任属于救助者一方,采证困难,成本高。
于我国类似的日本和台湾法体系内部我还没研究过,不过在我印象中,日本法没有规定duty of rescue,需要进一步查证。
512= =发表于:2011/10/19 16:38:00
LS你别把我跟你放一智商上讨论,你回我的跟我说的完全没有逻辑关系
我一没指责路人,二没撞小孩,我在这楼讨论的立场可比你多
还和平时代,这种装B脸真膈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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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喷shi的毛病还有救吗???
跟你讨论我也是被你逼的,你乐意我还不乐意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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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LS, 但是你这智商LSS估计还真没说错。
人家怎么逼你讨论了?用枪,用法律?
而且人家不是说了,不要跟你讨论,因为大家智商不一样。您老的智商太出类拔萃,路人赶不上。你还是直接跟那想揍路人的父母那对讨论,反正你们想的很接近。
513= =发表于:2011/10/19 16:39:00
个人看法啊,司机是主谋,家长是帮凶,路人是见死不救,后者必将受道德谴责,而前两者需要负法律责任,结果现在帮凶成了受害者,可怜兮兮的哭诉求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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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514= =发表于:2011/10/19 16:40:00
515= =发表于:2011/10/19 16:40:00
个人认为,此次事件,
父母负主要责任50%
第一驾驶员30%
第二驾驶员19%
剩下1%路人没有责任,讲的是良心和道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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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父母和第一个驾驶员责任应该是一样的
516= =发表于:2011/10/19 16:40:00
整件事来说新闻价值最高的就是18个冷漠的路人
肇事司机和不负责的父母,在TC还少吗?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因没父母陪伴,2岁女孩被两辆卡车碾压
这样的事在TC不能说每天都发生,但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了
第一条新闻以路人为爆点,个人认为没什么不对的
错在现在的倾向,把父母当完全的受害人来看,其实他们也是造成惨剧的凶手之一
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没有一家媒体关注这个
517= =发表于:2011/10/19 16:41:00
你这喷shi的毛病还有救吗???
跟你讨论我也是被你逼的,你乐意我还不乐意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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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白痴一样的自我优越感,真。圣母,
啊 好亮好亮好亮!
518= =发表于:2011/10/19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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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么说这楼开了也没意义,
中国这么多孩子就靠你们指责父母唤醒天下间父母的责任心并且催促Zheng__Fu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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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你的逻辑混乱得没法跟你对话了
觉得没意义你可以点X,行么
这L掐的就是小悦悦这对JP的爹妈,疏于对自己孩子的看护,孩子被撞了还不知道责任首先在自己身上找不到重点
路人冷漠什么都没做,不好,但也并不JP,没什么错
你一个跟所有路人一样什么都没做过的人
一副我伟大,我高尚,你们这些道德沦丧的人BLABLA的教育O样
装啥13呢
你做啥了你有毛资格在这教育路人?
519= =发表于:2011/10/19 16:42:00
谢谢ls普及国外法律的GN
上面有说到彭宇案那法官对社会道德的影响
个人觉得除了NC法官外,还有舆论
其实中国现在还不是案例参考的国家啊,就算南京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法律上,对以后的所有类似案子都不会有影响
但是这案子出来的时候,铺天盖地的舆论,弄得大家都觉得,以后也会这样判了
明明不是,就算没有这个南京法官,以后也有个北京法官有可能这样判,也有可能不这样判
舆论当时应该是对这个争议点进行讨论,并且要提醒大家这是个案,不能代表以后
但是偏偏是反着来了
前面几页有GN说,不管法官怎么判,从老太太还告回去那一刻,大家的心就凉了
520= =发表于:2011/10/19 16:43:00
我就说一句
511L的姑娘,你说的令我脑中一亮!谢谢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