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烤肉000发表于:2007/9/15 19:47:00
而一定要收录大家的留言的话,可以另外印一本。一起寄发,两本没有关联性也不相关。这样应该就可以免掉想象中可能会出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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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妈的建议总体来说我觉得不错
想的很周到
不过上面这点
弄两本会不会很麻烦
要不直接把大家的心意汇集在一到两页,单独放在卷末?我觉得这样也不错啊
522阿皮发表于:2007/9/15 19:53:00
KOYO,我刚刚电话询问过法律系的朋友了。
他的说法和我的说法是一致的。你要先标明你的创作理念的来源 (也就是你的图是根据日记内容来描绘,原始的构想来自于日记内容),然后你为了使读者(也就是咱们家儿子)了解图的意象,必须引用日记内容,最重要的是,你要标明出处。你还必须强调这份作品的创作意图(也就是不做商业用途与广大传播)。这样就绝对没有侵权的问题。
弄两本会不会很麻烦----- 会
要不直接把大家的心意汇集在一到两页,单独放在卷末?我觉得这样也不错啊 ---- 建议分成两本是为了区分,不要有KOYO实际上在大量传播的嫌疑,所以建议分开。
523= =发表于:2007/9/15 19:55:00
orz
怎么这么复杂
这个说穿了,不就是一本儿子日记的同人么
没什么关系的
524KoKoYo发表于:2007/9/15 19:56:00
嗯。。。。因为不发行。。。加上标注引用。。。。。。其实是没有版权问题的。。。在国内。。。。。
可是不太清楚日本那边是怎样的。。。。所以不敢轻易引用原文。。。。。
国内的话其实只要不发行。。。不是盈利目的的。。。。。就没有问题。。。。。。
国外管的比较严。。。具体不是很清楚。。。。所以还是不要用比较好。。。。。
525>"<发表于:2007/9/15 19:56:00
法律系。。。
复杂了。。。orz
526= =发表于:2007/9/15 19:59:00
法律系。。。
复杂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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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就是学法学的
其实。。这个
基本上,要看日本法律,不是看中国法律= =b
不过这明显是属于同人性质
日本法律应该是准许的
527>"<发表于:2007/9/15 20:03:00
不过这明显是属于同人性质
日本法律应该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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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依照看到的事件来说
日本好像只有禁止盈利的同人吧
甚至小范围流传好像也是可行的
528...发表于:2007/9/15 20:04:00
不过这明显是属于同人性质
日本法律应该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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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同人是違法的
不過一般不會鬧大或主動呈上,版權者便不會理會
著名的案件就是皮卡丘,認為形象受損就去追討了一大筆
529>"<发表于:2007/9/15 20:06:00
著名的案件就是皮卡丘,認為形象受損就去追討了一大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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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丘那个事情已经是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了
有上百上千?(希望我没有记错)
530= =发表于:2007/9/15 20:07:00
在日本同人是違法的
不過一般不會鬧大或主動呈上,版權者便不會理會
著名的案件就是皮卡丘,認為形象受損就去追討了一大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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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丘事件那个比较特殊囧
和日记图根本不是一个性质啊
而且日记图更偏向礼物纪念品,又非赢利
531...发表于:2007/9/15 20:08:00
中国的版权意识和外国真的很不同orz
原文是绝对不可以加的
附上日期比较好
532>"<发表于:2007/9/15 20:10:00
麻烦一下儿子好了(揉脑袋)
就算他不去看日记也没关系,没必要一定要他理解全部图的意思吧?
533阿皮发表于:2007/9/15 20:10:00
我对日本的法律真的不了解。我只能说在台湾和德国的法律见解。
既然大家都说不行,那么就标示日期让他自己翻着对照吧。
534= =发表于:2007/9/15 20:10:00
535烤肉000发表于:2007/9/15 20:11:00
KOYO好象每张图都有标日期
(就怕儿子自己想不起来自己日记写了啥)
= =+|||
536...发表于:2007/9/15 20:19:00
是啊 心意到了就好啊
不必纠结什么看不看的懂 理不理解的说
只要儿子知道是看日记画的图就好了
5378549发表于:2007/9/15 20:34:00
许久没刷过数字了,刷个38送肉肉,就当T楼
538vvv发表于:2007/9/15 20:35:00
您是第10449位读者
我也觉得不附原文比较好~~~有日期就好了
539= =发表于:2007/9/15 20:35:00
5408549发表于:2007/9/15 20:37:00
日记原文或翻译都不会出现。。。。整本画册唯一的字只出现在前言。。。。只是起一个告知的作用。。。。
告诉儿子里面这些画是根据日记画的。。。。。。
所以最多只能算一个人看过日记。。。。。
至于留言。。。。也只是说明有很多的海外饭在关注儿子。。。。。。跟日记没有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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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认同koyo的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