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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2/1/16 11:25:00
看到全文了,http://news.qq.com/a/20120116/000852.htm?qq=0&ADUIN=1031440964&ADSESSION=1326675771&ADTAG=CLIENT.QQ.3493_.0
是我太阴暗还是怎样,有种越描越黑的感觉
37 =。=2012/1/16 17:19:00
之前看新闻里不是说,一小孩跑到路上玩连着被几两车轧,中间是有间隔的,结果旁边的商户都眼睁睁看着不去帮忙,最后一环卫工阿姨看见了才抱到一旁的
其实第一次被轧了赶紧救起来说不定还有救,后来采访的时候都说怕被扯上关系。
其实那里有监控啊!监控正对着,事后都看的清清楚楚的。
所以说因为这些事,现在的人哪还敢随便帮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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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更蹊跷,2岁的小孩为什么身边没大人?孩子被撞了父母没想着救人而是找媒体哭诉,而且不找司机的麻烦只找路人的麻烦,孩子没了父母没事人一样烧烧继续做生意了。而且本来医院就免费救助,他们又全国募捐,本来说钱是给孩子治病的,孩子没了以后说要捐出去,后来又留着说要帮助更多人了
至于路人就更无辜了,看监控好多人根本就不是看到了绕开走,而是根本就没看到。你以为监控看得清清楚楚,但那是红外线监控,为了上新闻给大家看还调亮过。十月下着雨的傍晚,能有多清楚啊?
那段时间因为这事到处吵吵拒绝冷漠啥啥的,我真是边看边冷笑。
50 = =2012/1/17 10:09:00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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