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发表于:2010/3/10 10:42:00
新的邮政法。。
这不也意思就是,要保价,不保价丢了损坏了没戏么。。。。。。。。
22= =发表于:2010/3/10 10:48:00
LZ就是寄件人。。
LZ和收件人是朋友
========
刚手快了。。
和快递协商索赔沟通那些话都是快递和寄件人说的,而且我和快递结账那个人说了这件事,人家直接说别抱太大希望了,直接有过类似情况,快递也不要快递费,直接不做她生意了。
还有问过一个gong'an的朋友,他说由于快递已经顺利的到了上海,所以在发件方打110也是没有作用的,默
23= =发表于:2010/3/10 11:26:00
公安局对这种金额的纠纷基本不care状态
楼主有想过联络下媒体吗?曝光一下吗
?
24= =发表于:2010/3/10 11:33:00
25= =发表于:2010/3/10 11:39:00
如果姑娘还想低调处理的话...那就只能无限期的等。直到不了了之
26= =发表于:2010/3/10 11:40:00
囧了,想说还是顺丰可靠,怎么样相机还是要用顺丰寄啊,哪怕化妆品再找一个快递 = =
lz这事儿估计也就这样了。。以前315还有看过把老人买的相机换成砖头呢,还是邮局的,不记得哪年的315晚会了,真是可恶
27= =发表于:2010/3/10 11:40:00
法律虽然可能看着不顶事,但绝不可能只是保价赔偿这么简单
又查了下
新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我也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在我看来显然在邮件签收的环节快递公司没有确认收件者身份是有过失的,应该赔偿
再来如LZ所言,发件方打110是没用,那收件方呢?
还有这些公司应该归邮政管理局管,所以除了315是不是也可以向邮政管理局那边投诉?
28= =发表于:2010/3/10 11:46:00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
超不过50快钱吧
29= =发表于:2010/3/10 14:41:00
其实也没指望能赔付多少
就是特憋气,默
30最新进展发表于:2010/3/11 13:52:00
LZ已经气得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收件方找是快递公司是快递公司说找送件员,送件员说找快递公司
发件方找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咬死了就是本人签收的,要赔就赔100块
然后派出所是说,上海没有叫朱云丰的人,说就算监控照下来了也找不到这个人,于是暗示收件人去打官司不要再去找派出所处理
可是这个打官司的话,根据那个GP条款也肯定只是赔100块钱。。。
不是说真要他赔多少钱,只是快递公司和派出所的态度都太可气了!
31= =发表于:2010/3/11 16:03:00
32粉熊MJ君发表于:2010/3/11 16:10:00
这个贴和之前被掉包的快递贴都好可怕= =
今天圆通给我送来的衣服也是华丽的被切开了袋子.还好衣服没事,估计8成也是快递员干的了
33==发表于:2010/3/11 16:13:00
LZ还是315投诉吧
34= =发表于:2010/3/11 16:16:00
35LZ发表于:2010/3/11 16:36:00
确实准备投诉派出所
最起码到底真的被人拿走了还是快递员说谎也应该给我个答复吧,这个明明看看监控录像就知道了
36= =发表于:2010/3/11 17:08:00
GN 一定要力争到底!
有些快递员真的素质太差了~现在快递员都快两极化了,好的素质极好,差的可以到渣~
37LZ发表于:2010/3/11 17:11:00
38= =发表于:2010/3/11 20:57:00
投诉吧。12305是邮政快递投诉电话,让有关部门介入也许可以争取多谢赔偿
维权的路确实辛苦,但是和36L一样希望LZ能力争到底
39==发表于:2010/3/11 21:01:00
LZ表放弃啊
投诉媒体啥的啊OYZ
40= =发表于:2010/3/11 2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