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狗狗下跪和对监考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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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LZ发表于:2011/1/16 18:22:00

所谓的法理人情

所谓的法首先是由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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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的关注点在人,但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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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我改成“订”

我不是为了跟你咬文嚼字

定了的东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订,我赞同这样的规则


122= =发表于:2011/1/16 18:22:00

接触的刚性制度越多
越觉得无奈吧
这也许就是blx的原因
一开始回2L的时候说了
最近这样的新闻一多,内心有点小崩溃
再次说明,L里GN们关于规则的观点是正确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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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正的刚性制度,那考生没身份证根本连考场门都不可能进去,也不可能在开考后仍然还有15分钟的机会等家人送东西来

123LZ发表于:2011/1/16 18:24:00

完全可以接受啊谢谢- -只有这样才能给那种人起到警戒作用,那个拿着大刀给货车开路逃路费的多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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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跟我说的不是一个案例

我说的是一个人买了假的WJ车牌,两辆火车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盈利20万,按诈骗罪被判无期

你说的大刀是?


124= =发表于:2011/1/16 18:25:00

LZ堪比唐僧,而且比唐僧小强o(╯□╰)o

125= =发表于:2011/1/16 18:25:00

男儿膝下有黄金这句话不是说男的就不能下跪,而是说一个男人最重要的是要有尊严。“膝下”在这里是一个指代词,指下跪,但是引申义为“屈服”。
  古人对于下跪这个礼节是非常在意的,尤其是有骨气的男儿,是不能轻易给人行此大礼的.他的本意是男儿下跪就和黄金一样珍贵,所以不会随便向人下跪。



LZ表浪费自己的BLX了真心的

126= =发表于:2011/1/16 18:25:00

LZ这36岁妈妈是不是你的治疗医生啊?赶紧去看病吧。

127= =发表于:2011/1/16 18:26:00

不敢当

我个人认为在“规则刚性伤人”这点上

英美法系占优

你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讨论

另外

那个无期案件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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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回去看看你的原话吧

“谓的法首先是由人定的

为什么世界上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法是法官法?”


128LZ发表于:2011/1/16 18:26:00

男儿膝下有黄金这句话不是说男的就不能下跪,而是说一个男人最重要的是要有尊严。“膝下”在这里是一个指代词,指下跪,但是引申义为“屈服”。
  古人对于下跪这个礼节是非常在意的,尤其是有骨气的男儿,是不能轻易给人行此大礼的.他的本意是男儿下跪就和黄金一样珍贵,所以不会随便向人下跪。

LZ表浪费自己的BLX了真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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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是一个意思
我并不为那俩小伙BLX

129= =发表于:2011/1/16 18:27:00

定了的东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订,我赞同这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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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你说的定了的东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订
但法律规章的修订不是临时的也不是因为个别现象的
这个妈妈是因为自己的失误错过了机会,你要考务办当场为她修改规定么?




130= =发表于:2011/1/16 18:27:00

你应该跟我说的不是一个案例

我说的是一个人买了假的WJ车牌,两辆火车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盈利20万,按诈骗罪被判无期

你说的大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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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知道不是一个案例,我只是想说这世界上还有更过分不知道轻重的人

= =就是一男人拿着砍刀把收费站的栏杆给卸了的那个,吓得收费站的人都不敢出来,警察去巡逻也没用,一走就来


131= =发表于:2011/1/16 18:27:00

这是什么破帖子

LZ闲的没事做了么


132= =发表于:2011/1/16 18:27:00

有时候规定是在那,如果一个人为了救自己的亲人而杀了人,难道他就该死么,但是规定就是要他不死也跟死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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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有点过了,他杀了人当然必须为自己做出的事情负责

不过法力不外乎人情这话是一直在说的

对狗下跪那个是满可怜的,估计是因为突发给吓蒙了,不知所措的关系

对监考下跪的那个真是活该- -+对那种可怜状球特例的最讨厌了,自己不带好证件就别怪人不让你考

不带证件的不可能就这么一个人,但是也不是所有人都在那球特例的


133= =发表于:2011/1/16 18:28:00

对狗下跪那个狗主人不对,小伙子也不对,两方都有错也说不上谁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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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说不上谁更错?百分之百是狗主人错,养狗出来不栓着是一错,破坏交通耽误别人是两错,让人赔钱是三错,要人下跪是四错,态度蛮横是五错

人家打工仔为了生存被地头蛇恐吓还错了?被狗主咬了还咬回去就不叫错了吧?


134= =发表于:2011/1/16 18:29:00

我跟你是一个意思
我并不为那俩小伙B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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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是啥意思

135= =发表于:2011/1/16 18:29:00

所谓的法理人情

所谓的法首先是由人定的

为什么世界上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法是法官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个农民偷逃过路费盈利20万就能被判无期

从刑法上讲,诈骗罪,368万,判无期,非常正确

可是普通人能接受吗?

扯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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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就别犯事

最烦你这种人了,敢情规矩法律什么的是随便跪跪说说就该为你改的?那要来干啥?今天那个杀人犯说我是一是糊涂才杀了就算了吧,明天醉酒驾驶的说我没想到会撞到人这惩罚太严重了算了吧,然后法官看心情看对方可怜程度就算了算了?这就是你要的人性化,那要法律规则干啥,有怨有仇大家互砍好了

还说什么特权阶级,你这种那着规则当儿戏的人才是最牛X的特权阶级,中国现在法律再不完善也是个法制社会好不好


136= =发表于:2011/1/16 18:30:00

LZ你开楼的目的是啥?

能回答我么


137LZ发表于:2011/1/16 18:30:00

不敢当

我个人认为在“规则刚性伤人”这点上

英美法系占优

你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讨论

另外

那个无期案件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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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回去看看你的原话吧

“谓的法首先是由人定的

为什么世界上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法是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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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这件事情

显然是舆论压力下的产物

或者说是舆论影响司法的一个“反面教材”

我们可以说司法程序的柔性是建立在“再审”上的

但法律规则的“柔性”绝对不是建立在“再审”上

而是建立在审内判决上


138= =发表于:2011/1/16 18:30:00

LZ你可以BLX但没理由要求别人也陪你BLX

你觉得刚性规则太过死板,不够人性化,同情那个36岁的妈妈。

问题是如果要通融,要讲情,要看具体情况的话,那个标准又要怎么定谁来定,只能更加混乱而已。

在规则面前同情一点用都没有。人要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这就是规则,当然如果你爸是李刚,你所要负的责任会小一点,不过一样逃不过。


139= =发表于:2011/1/16 18:32:00

说起法治人情神马的,我突然很ky想起来性本善和性本恶论

我是坚定的性本恶论的,这样才能让人承认法治规则的必要性....


140= =发表于:2011/1/16 18:32:00

还有收费站再审那个案件,河南高院的认定是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加之,时建锋之弟时军锋昨晚已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妥善处理。

与法律的适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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