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化学家用铊毒杀清华老公

2563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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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发表于:2013/4/17

一样是脑内,脑内S带回铊寝室其他人甚至是隔壁寝室其他人投的毒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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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人的嫌疑一定比SW大,因为他/她不该反复出现在那间寝室,但是他/她反复出现了,而且至少有两到三次出现可以直接关联到Z中毒和政务失窃
LS觉得这人做的更容易被发现还是SW做的更容易被发现

662= =发表于:2013/4/17

北大97年那个铊杀不也是因为凶手觉得一个同学以前跟他要好,后来有点疏远,就要杀他嘛

而且还拿另一个自己寝室里的同学来试验剂量


663= =发表于:2013/4/17

如果说清华的药品保管严密到除了拿它做实验的老师学生外谁都拿不到,那我也觉得就是这人没跑了,当然法律不能这样断案,但是逻辑上来说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64==发表于:2013/4/17

= =2013-4-16 23:56:00
这有神马好不好的,人人心中一杆称,事实不明的前提下只有自己掂量呗
这楼里不还好几个说有可能不是她投毒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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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知道不
怀疑可以,但是直接扣上罪犯的头衔然后对其加以批斗攻击,当然不好
人人心中一杆秤,但是难以统一,现实中法律才是统一的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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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漏洞表太多好不好,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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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人太活了,才需要相对来说死一点的法律好不好,法律并不完美,但是靠人心来评价那比法律更不完美。

665= =发表于:2013/4/17 0:01:00

确实阿猫阿狗都能去偷,但是要符合几个大前提(记不全了)

1、能亲密接触铊

2、能亲密接触Z

3、懂得铊的性质,比如无毒无味blabla(而S是寝室里唯一参与这个课题的,别人能偷,但是不一定知道偷铊,当然也不排除自己有研究的)

还有好几点,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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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二点,其他都不算大前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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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你LS,这三个必然是要一条一条经过排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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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LS吧

这只是重点的三条,还有小的零散的理由

这三条缺一不可的,一条列出来,就能排除一批人,最后就剩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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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能偷到ti,就能亲密接触ti了

2.这点是前提

3.懂不懂ti的性质太难排查了,就算真凶懂,只要没参加过相关课题,也能对police说不懂的。而且据说zl他们班的老师曾经对全班介绍过ti的毒性


666= =发表于:2013/4/17 0:01:00

这个前提也是站不住脚的,第一ta的性质他们分析化学学过
等于整个班都知道ta的性质
保不住有人知道sw课题里有用到,然后实际上实验室管理不严,同班同学窜门很正常,于是下毒顺便嫁祸sw呢
所以说没证据只能是猜测
不过我还是倾向寝室集体作案, 事后反应真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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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种种情况,JC肯定会想到,否则也不可能他们班上挨个查了

667= =发表于:2013/4/17 0:03:00

事情串起来其实很一目了然

zl身边的人→能拿到ta→保卫科通知后知晓事件即将曝光→能够顺利偷取证据的人

再看看sw,其实如果她没有发表申明,我不会怀疑她,毕竟在我们不知道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一个第三人

发表声明→被戳穿说谎→发帖中大量亲友报团洗白

不考虑所有的爆料,能够得到的证据就这么多,至少在我心里sw就是真凶


668= =发表于:2013/4/17 0:04:00

法律的漏洞表太多好不好,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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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一旦开了无证据定sw罪的先河
以后谁都可以在网络散布uwasa,引导舆论
然后定罪,无法想象会导致多少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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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舆论的力量有那么大,那sw不早被定罪了
既然是死的就没那么容易被撼动

669= =发表于:2013/4/17 0:04:00

上面列的三条只有第二条是绝对成立的,第一条SW的哥哥证明了QH管理漏洞有心人都能接近危险化学品,第三条有心作案的人不可能事先没有了解过铊的特性

670= =发表于:2013/4/17 0:05:00

这个前提也是站不住脚的,第一ta的性质他们分析化学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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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没看到过出处

如果TI这个班31个人都学过

那ZL自己中毒这么长时间,没有一个人反应过来跟TI有关?

还要靠一个北大的高中同学像海外求助?

或者就是LS推测的,不是这个班太冷漠就是这个班集体参与了

否则后来BZC请Z的同班同学帮忙翻译英文邮件时,也该意识到这种症状跟铊有关了


671= =发表于:2013/4/17 0:05:00

这个前提也是站不住脚的,第一ta的性质他们分析化学学过
等于整个班都知道ta的性质
保不住有人知道sw课题里有用到,然后实际上实验室管理不严,同班同学窜门很正常,于是下毒顺便嫁祸sw呢
所以说没证据只能是猜测
不过我还是倾向寝室集体作案, 事后反应真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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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金属性质查一查不也能知道么,这个我觉得不算条件
不过这事对作案者显然没有好处而只有麻烦,搞不好自己要蹲监狱,我觉得不见得有这么多人失心疯吧
真觉得做这种事的人是疯了,学生时的这种小事过几年再看连个P都不顶

672= =发表于:2013/4/17 0:05:00

其实知道铊有毒根本不用很多知识,读到大学重金属基本都剧毒不算什么冷门知识

不管真凶是不是SW,我觉得TA并不是特意看中铊不容易被发觉而使用铊,很可能只是知道铊剧毒可以杀人而已

后来一开始没查出是铊中毒,对凶手来说是意外的收获,未必就是有预谋的


673= =发表于:2013/4/17 0:06:00

所以说S的声明偷换概念还是挺成功的

确实阿猫阿狗都能去偷,但是要符合几个大前提(记不全了)

1、能亲密接触铊

2、能亲密接触Z

3、懂得铊的性质,比如无毒无味blabla(而S是寝室里唯一参与这个课题的,别人能偷,但是不一定知道偷铊,当然也不排除自己有研究的)

还有好几点,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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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前提也是站不住脚的,第一ta的性质他们分析化学学过
等于整个班都知道ta的性质
保不住有人知道sw课题里有用到,然后实际上实验室管理不严,同班同学窜门很正常,于是下毒顺便嫁祸sw呢
所以说没证据只能是猜测
不过我还是倾向寝室集体作案, 事后反应真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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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你没看到第二条吗
知道什么是排查吗,一条一条的把不可能做到的人排除出去
除了这三条还有其他很多完成作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每一条或者绝大多数都符合的人嫌疑最大
要不你以为嫌疑人真的是脑内出来的
SW真是中头彩了,在那种刑侦手段极度落后的时期还能被锁定成嫌疑人,必然是全警察局都开脑洞了

674= =发表于:2013/4/17 0:06:00

上面列的三条只有第二条是绝对成立的,第一条SW的哥哥证明了QH管理漏洞有心人都能接近危险化学品,第三条有心作案的人不可能事先没有了解过铊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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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交集和并集的关系吗?

不是说符合1or2or3的是重大嫌疑人

而是说符合1and2and3的是重大嫌疑人


675= =发表于:2013/4/17 0:07:00

法律的漏洞表太多好不好,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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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一旦开了无证据定sw罪的先河
以后谁都可以在网络散布uwasa,引导舆论
然后定罪,无法想象会导致多少冤案
=============
如果舆论的力量有那么大,那sw不早被定罪了
既然是死的就没那么容易被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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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开始说的就是没有证据不要就这样给sw定罪当做真理啊orz
既然法律都没定罪,言之凿凿说sw就是凶手是要闹哪样
虽然说网络暴力也算法律漏洞之一了

676= =发表于:2013/4/17 0:07:00

663= =2013-4-17

如果说清华的药品保管严密到除了拿它做实验的老师学生外谁都拿不到,那我也觉得就是这人没跑了,当然法律不能这样断案,但是逻辑上来说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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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师说实验室的柜子还是啥非得两个老师同时拿钥匙开才行,实话这我真不信,一看就清华推卸责任,不过这条的确是很关键的一环

677= =发表于:2013/4/17 0:08:00

.懂不懂ti的性质太难排查了,就算真凶懂,只要没参加过相关课题,也能对police说不懂的。而且据说zl他们班的老师曾经对全班介绍过ti的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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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听什么就信什么还要police来干嘛?

678= =发表于:2013/4/17 0:08:00

讨论一二三前提没意义啊
从来没有gn否认sw是重大嫌疑人
关键是这不是证据啊
再怎么符合前提,也还是有其他可能的概率的

679==发表于:2013/4/17 0:10:00

= =2013-4-17

如果说清华的药品保管严密到除了拿它做实验的老师学生外谁都拿不到,那我也觉得就是这人没跑了,当然法律不能这样断案,但是逻辑上来说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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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师说实验室的柜子还是啥非得两个老师同时拿钥匙开才行,实话这我真不信,一看就清华推卸责任,不过这条的确是很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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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是假的,孙维他哥已经证明了

680= =发表于:2013/4/17 0:10:00

讨论一二三前提没意义啊
从来没有gn否认sw是重大嫌疑人
关键是这不是证据啊
再怎么符合前提,也还是有其他可能的概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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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里,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概率都不存在

2563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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