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发表于:2011/8/14 10:26:00
法律只能做到保护多数人的权益,相对公平。不是现在这么机械的“公平”
现在社会就是男权社会。女人三十多,四十多离婚了,改嫁难。男人三十多,四十多离婚了,再娶比女人容易多了。
而且男人也没有生孩子,喂奶的功能。女人因为生孩子,或是到了适育年龄而被单位公司招招聘时再“考虑”,或是职业升迁影晌的不少。
而且男人,女人体力也不一样。
如果要机械的公平,为什么男人,女人,小孩子不适用一样的法律?
不就是要偏向弱者多一点吗?
不考虑中国现状,而且还有很多农村妇女,一辈子嫁过去,起早摸黑干农活,养儿育女,侍奉公婆,最后一离婚基本就是净身出户。这就是公平?
现在这法,还不如封建时代,男人离合要出赡养费呢,要归还嫁状,而且还有三不许离呢。
722= =发表于:2011/8/14 10:32:00
723= =发表于:2011/8/14 10:36:00
这法就是让人结婚要门当户对。
官二代跟官二代,大家都单位福利房各几套
富二代跟富二代,或是有房的有产阶级跟有房的有产阶级。
一般人跟一般人,双方出首付各一半
穷人跟穷人,就租房或是果婚吧
爱情算个屁,阶层固化才重要
724= =发表于:2011/8/14 10:42:00
725= =发表于:2011/8/14 10:44:00
到最后,大家都租着别人婚前买的房过日子,自己婚前的房子出租= =
726= =发表于:2011/8/14 10:47:00
法律不是应该保护弱势群体吗?
男人离婚的成本又少了很多,更加可以放心地胡作非为了~
727= =发表于:2011/8/14 11:00:00
728= =发表于:2011/8/14 14:32:00
729= =发表于:2011/8/14 14:37:00
背后有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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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又不是案例法体系的
LS这统计从何而来
730= =发表于:2011/8/14 14:54:00
有GN举的农村妇女净身出户的例子,在实践中这根本不可能发生,法官会判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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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补偿款能不能要到还是个问题呢,这民事判决的执行力。。。
731= =发表于:2011/8/14 15:02:00
另外又看了一下才明白司法解释是有多坑人,司法解释不是新法,而是对旧法的新解释,对在旧法中有效的婚姻都有溯及力。如果是新法的话反而对旧法有效婚姻没有溯及力。
也就是说之前旧法有效婚姻中约定俗成的也好,被瞒混蒙骗的也好,结了婚房产证上没加名字的统统都杯具了。之前以为会有的保障被“新解释”以后都不作数了。。。类似于你以为你有船票能上船,上了船之后行驶到河中央了突然说你船票是过期的要你跳船去。。。。这简直是欺诈有木有!
732= =发表于:2011/8/14 15:06:00
也就是说之前旧法有效婚姻中约定俗成的也好,被瞒混蒙骗的也好,结了婚房产证上没加名字的统统都杯具了。之前以为会有的保障被“新解释”以后都不作数了。。。类似于你以为你有船票能上船,上了船之后行驶到河中央了突然说你船票是过期的要你跳船去。。。。这简直是欺诈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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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种新解释,难道不是只要没出钱的,就算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的也没用么?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首付一起出的话,以后离婚了拿什么证明双方各出了百分之多少?
难道买房的时候就先立好协议留好证据?
还没结婚就这样,就算是一起买房也很伤感情吧?
733= =发表于:2011/8/14 15:08:00
背后有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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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又不是案例法体系的
LS这统计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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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司法实践案例做支撑是指:
一个新的法律出台后,有一些没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碰到了这样的案例,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会由本院讨论给出一个结果,当事人上诉后中院给出一个结果,一段时间后,中院会和其他的问题一起开一次会,在会议中建议本市再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处理,后印发会议纪要,明传给个基层法院,然后在高院例行的要求上报疑难问题时上报,高院也开一次会明传一份统一答案的会议纪要,这样各省就有了统一的处理方式,但各省之间又不完全相同,再之后等最高院要做司法解释时,这些问题全部上报,最高院经过各种程序给出结论。
附最高院新闻发布会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
734= =发表于:2011/8/14 15:12:00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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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735= =发表于:2011/8/14 15:16:00
按这种新解释,难道不是只要没出钱的,就算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的也没用么?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首付一起出的话,以后离婚了拿什么证明双方各出了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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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钱如果都用来首付还贷,那日常生活开支肯定就是用女方的钱了啊,离婚时男方得房产,几十年投进去的钱算是保住了,可是女方用来维持家庭的那些钱全都没了啊没了啊,无法返还的啊。
别说结婚可以不这样选择分担支出,事实就是前几年结婚的小夫妻很多很多都是这样分账的,男的钱首付还贷,女的钱装修,家常支出。现在再说不应该这样分账,都已经晚了。
736= =发表于:2011/8/14 15:20:00
737= =发表于:2011/8/14 15:22:00
按这种新解释,难道不是只要没出钱的,就算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的也没用么?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首付一起出的话,以后离婚了拿什么证明双方各出了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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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钱如果都用来首付还贷,那日常生活开支肯定就是用女方的钱了啊,离婚时男方得房产,几十年投进去的钱算是保住了,可是女方用来维持家庭的那些钱全都没了啊没了啊,无法返还的啊。
别说结婚可以不这样选择分担支出,事实就是前几年结婚的小夫妻很多很多都是这样分账的,男的钱首付还贷,女的钱装修,家常支出。现在再说不应该这样分账,都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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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不应该没用,现在已经这么解释了,也就是这么执行了
谁考虑你应该不应该啊
我更好奇的是下面那句,以后共同买房是不是要在买的时候立证据男女双方各出了首付的百分之多少?
738= =发表于:2011/8/14 15:25:00
739= =发表于:2011/8/14 15:29:00
你说不应该没用,现在已经这么解释了,也就是这么执行了
谁考虑你应该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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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司法解释坑爹么,有溯及力这点就跟事后反悔,耍赖一样的。搞法的就搞出这种东西来害人。
740= =发表于:2011/8/14 15: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