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永远都不缺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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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2012/1/16 20:19:00

反正我一不会扶二不会捐红十字

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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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不想捐H十字

可架不住直接从工资里扣


42= =发表于:2012/1/16 20:39:00

看了4L的链接“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这段不是老太自己不看人往后跑,结果撞上PY么,就因为老太骨折了于是被撞的要付十几万?


43....发表于:2012/1/16 21:06:00

看来看去排37L、那件事最过分就是小孩的父母和两个肇事司机、我觉得她父母是有罪的...

跟彭宇案无关,如果下车的话、不能只看后面?还要看前面、这个记住了.....懒人一枚从来只看后面有木有自行车电动车什么的....木有的话直接就下了....


44= =发表于:2012/1/16 21:11:00

笔录丢失也太HHP,怎么不干脆说整个卷宗丢失了呢╮(╯_╰)╭

45= =发表于:2012/1/16 21:43:00

ky的问,咱现在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不过这法官真是半路出家的吧
另外同意43L,法律跟道德本来就是两个范畴,不要掺和到一起,路人无罪,反而父母作为监护人属于照料才是有问题的
现在的媒体啊,语不惊人死不休

46= =发表于:2012/1/16 21:47:00

这就是事实真相
至于当时为什么没人敢说是因为舆论一边倒,政府直接封口了

47= =发表于:2012/1/16 22:00:00

这要是事实真相,当初早拿来洗白了
个人觉得是最近py, 小悦悦神马的太多·
ZF觉得不HX了,拿出来洗白
反正我现在除非是认识的人,否则只会打120

48= =发表于:2012/1/16 23:17:00

ky的问,咱现在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不过这法官真是半路出家的吧
另外同意43L,法律跟道德本来就是两个范畴,表掺和到一起,路人无罪,反而父母作为监护人属于照料才是有问题的
现在的媒体啊,语不惊人死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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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无罪推定= =

49= =发表于:2012/1/17 3:01:00

ky的问,咱现在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不过这法官真是半路出家的吧另外同意43L,法律跟道德本来就是两个范畴,表掺和到一起,路人无罪,反而父母作为监护人属于照料才是有问题的现在的媒体啊,语不惊人死不休==========================原则是无罪推定= = ~~~~~~~~~~~~~~~~ 无罪推定是刑法原理,这个是民事案件,遵从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按照道理应当是老太太举 说明py的行为是导致她受伤的原因,不过看当时那句,恐怕老太太那方的证据应该是不充分的…不过没看过判决书全文,只是推测…

50= =发表于:2012/1/17 10:09:00

无罪推定是刑法原理,这个是民事案件,遵从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按照道理应当是老太太举 说明py的行为是导致她受伤的原因,不过看当时那句,恐怕老太太那方的证据应该是不充分的…不过没看过判决书全文,只是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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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判决书原文,我觉得这案子影响这么大,这份白痴判决书绝对功不可没: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51= =发表于:2012/1/17 10:25:00

这判决书真是SB到一定境界了= =

52= =发表于:2012/1/17 10:27:00

这要是事实真相,当初早拿来洗白了
个人觉得是最近py, 小悦悦神马的太多·
ZF觉得不HX了,拿出来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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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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