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kao迟到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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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2012/6/10 23:27:00

发现和NC圣母么啥道理可讲

你给他讲道理,他说我要圣母

你给他讲道理,他说我要圣母

你给他讲道理,他说我要圣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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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母还说你强词夺理HHP


222= =发表于:2012/6/10 23:28:00

帮圣母带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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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考场不是给这种连最起码的时间规则都不遵守的学生用的好伐
知道备用考场是为哪些情况准备的么?
患有传染性疾病,比如水痘、流感、肺结核
骨折、身体残疾之类行动不便的情况
考试中途突发疾病,比如哮喘、腹泻、发烧
某些特殊疾病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同场其他考生的状况,比如弱视、癫痫、术后咳嗽,还有考前突发性阑尾炎之类
备用考场是为上面这些特殊或意外状况准备的,优哉游哉迟到的人凭什么占用给那些真正有身体不便的人准备的备用考场,凭脸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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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以上这些情况特殊的考生,迟到一样不能进去,圣母


223= =发表于:2012/6/10 23:30:00

还好意思说人家拼爹的,TY有人说得对啊,背景已经不如人家了,现在连考试守时这种事都比不过人家,活该一辈子被人家踩在脚下

224- -发表于:2012/6/10 23:45:00

这次GK咋出那么多幺蛾子?

还看到有人自爆考试时举报了个打小抄的GN,结果被下面回帖的人骂死……= =

社会的道德观是怎么了?

既然有勇气铤而走险,难道不应该承担后果?


225= =发表于:2012/6/10 23:51:00

还看到有人自爆考试时举报了个打小抄的GN,结果被下面回帖的人骂死……= =

社会的道德观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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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天天喊公平喊法制,真遇上点事圣光全开要求容情了,TC有些人就根本不配要求公平


226= =发表于:2012/6/11 1:42:00

围观了山里举报被骂的那个帖子,真心被震撼了

这都是什么三观啊……作弊有理,举报是错的

还有人问“认为举报别人作弊是对的都是什么心态?” ……我第一次知道这种事情还带疑问的


227= =发表于:2012/6/11 11:34:00

还看到有人自爆考试时举报了个打小抄的GN,结果被下面回帖的人骂死……= =

社会的道德观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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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天天喊公平喊法制,真遇上点事圣光全开要求容情了,TC有些人就根本不配要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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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以律己,严以待人。。。。


228= =发表于:2012/6/11 12:01:00

话说看到好多圣母张口闭口就是法律条例权利义务什么的

不过也遇到过明明没有这种条例却被说成有的法盲


229= =发表于:2012/6/11 12:12:00

话说看到好多圣母张口闭口就是法律条例权利义务什么的 不过也遇到过明明没有这种条例却被说成 有的法盲 ================ 学法律的人表示看见这种人最烦躁了

230= =发表于:2012/6/11 13:00:00

= =2012-6-10 17:43:00

有些人真是圣母光辉无法直视了 规矩都钉在那了非要搞个特殊用户出来

要你这么说 只差一点点的就得过且过 那高考还订啥分数线啊

我只差了一分让我上线吧什么的论调是不是也要出来了啊

或者这个考生当时让他进去了 事后又被媒体翻出来原来他爸是哪个局的科员结果被编排成官二代无视法纪什么的

当然这时候你们又会出来跳脚了

总是喜欢众人皆醉我独醒究竟是要闹哪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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π~~这事儿如果发生在国外,评论一准全是说,看人家老外多有时间观念多么铁面无私多么一碗水端平绝不徇私枉法。怎么到了国人自己身上,就全变成了为毛不可网开一面……今天你迟到2分钟给你开备用考场,明天他迟到3分钟,那还要规定干什么,对那些守规矩的人岂不是更不公平。中国就是处处“网开一面”,开的太多了才造成这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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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以上

本来现在国内的问题就不是没有规则规定,而是执行严格不严格的问题

居然还老有人要无条件无缘由的网开一面法外开恩,这完全是left brain has nothing right, right brain has nothing left 吧


231= =发表于:2012/6/11 13:04:00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算是考试局跟每一个想要考试的学生作出的邀约

各自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学生享有考试的权利但必须按时到点

如果学生义务没有履行迟到了,个人感觉考场也未必不能让考生进场,权利毕竟是可选择非强制的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去不了那就比较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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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ER表示完全没看懂LS的逻辑,学生没尽到义务,为什么还能自我选择可否享受权利?

就好比合同规定下午2点45分打钱入甲方账户,否则合同终止不再具有效力,乙方2点47分才把钱打入甲方账户,然后对甲方说我钱打了,你给我货吧。我可是能自由选择要不要货的。

我的妈呀,哪门子的奇葩思维。


232= =发表于:2012/6/11 13:36:00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算是考试局跟每一个想要考试的学生作出的邀约

各自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学生享有考试的权利但必须按时到点

如果学生义务没有履行迟到了,个人感觉考场也未必不能让考生进场,权利毕竟是可选择非强制的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去不了那就比较好办了

===========

法学ER表示完全没看懂LS的逻辑,学生没尽到义务,为什么还能自我选择可否享受权利?

就好比合同规定下午2点45分打钱人甲方账户,否则合同终止不再具有效力,乙方2点47分才把钱打人甲方账户,然后对甲方说我钱打了,你给我货吧。我可是能自由选择要表货的。

我的妈呀,哪门子的奇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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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排,LSS是刚学过合同法里的邀约部分所以想借机晒一晒?学生在没有尽义务的同时就代表放弃了权利,还有毛可选择的,他尽了义务才能自由选择

第一次看到把高考比作邀约的,太HH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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