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学法律的JMS进来帮个忙

39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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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2007/6/9 0:58:00

钱是没什么

不爽的是有人打电话去问教务处

教务处说有发单子下来说要收钱,我们都签字了

可是我们所有人都没见过那张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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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个建议

交费,拿收据,加盖学校公章

办好离校手续,拿毕业证

向当地教育局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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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LS
PS: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是最无用的东西
    媒体比较有用。。。或者你城市里有诸如“市长公开热线”一样的东西


22路过发表于:2007/6/9 1:00:00

我学法学后最大的心得就是:能忍就忍,嘴上不满说说就行了

要真的对薄公堂什么的,对我们小老板姓来说还真的又费精力又费钱,很吃不消的

学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玩法律,而大多数人都是玩不起法律的


23法律没学好的人发表于:2007/6/9 1:02:00

个人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份新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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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实质性变更后是不是乙方一定得接受?!但这只是甲方单方面变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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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用一定接受


24~~发表于:2007/6/9 1:03:00

个人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份新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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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实质性变更后是不是乙方一定得接受?!但这只是甲方单方面变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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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了就可以不接受了啊~


25路过发表于:2007/6/9 1:03:00

顺便请教问题2007-6-9 0:35:00

短信通知签约乙方,合同中某一条款印刷错误,更改为“XXXX"(这种更改完全是为甲方的利益服务)。请问这种更改在法律上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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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个人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份新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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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说的是在缔约阶段,而lss说的是合同的印刷错误,说明合同已经缔结好了,双发已达成合意了

所以不适用合同法30条。。。


26= =发表于:2007/6/9 1:03:00

个人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份新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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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实质性变更后是不是乙方一定得接受?!但这只是甲方单方面变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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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一定要接受。甚至可以不理会。在诉讼中,一份签字盖章的合约永远是最有效的东西,所谓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者条款变更,也要求参照主合同的要式形式,签订书面协议的,除非有惯例而例外。你之前签订的条款拥有无上的效力

不过,还是那句话,法律解决不了问题的,你都说了,你是乙方,本来就是弱势方,如果没精力闹,也想和人家继续合作下去的。我要违约责任的问题也不是很大吧。当然,你诚心要违约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或者是主合同还有别的条款是不平等的,有可能很容易造成乙方违约。。。


27===发表于:2007/6/9 1:06:00

现在想想当初选择这么个专业是为什么啊??

工作不好找,还得过司考,学起来巨累,累死还学不懂

我真想穿越回去换个专业啊


28肤浅答发表于:2007/6/9 1:06:00

ls说的是在缔约阶段,而lss说的是合同的印刷错误,说明合同已经缔结好了,双发已达成合意了

所以不适用合同法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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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并不知道签了没有 重点其实是这个

而且我也知道30条在讲受要约人...


29= =发表于:2007/6/9 1:09:00

现在想想当初选择这么个专业是为什么啊??

工作不好找,还得过司考,学起来巨累,累死还学不懂

我真想穿越回去换个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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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以后要做什么了。。。除非在入学前,能有明确后路的,其他都不要学,靠自己除非公务员,不然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的。。。汗
不过抛开就业的问题,觉得,法律学熟了玩熟了,很有意思,很有作用的。很PF能理解法学理论的人,一辈子只能靠法条和骗人过下去的一只飘走睡觉。。。。


30法律没学好的人发表于:2007/6/9 1:10:00

接28L

理论上觉得,签了后再修改,乙方完全可以不理会

未签的话,要修改应该适用第30条吧

ORZ,看的全忘了,

大家都来说吧,补补


31- -发表于:2007/6/9 1:12:00

田勇那个是至今唯一一个学生告学校最后打赢官司的吧?

我校友,哎

LZ要告学校的话还是考虑清楚啊


32--发表于:2007/6/9 1:15:00

ls说的是在缔约阶段,而lss说的是合同的印刷错误,说明合同已经缔结好了,双发已达成合意了

所以不适用合同法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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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并不知道签了没有 重点其实是这个

而且我也知道30条在讲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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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就糟糕了。
合同签订和要约条款并非完全一样的东西,要约基本是不可撤消的,而感觉LZ要问的,好象并非有要约这个环节
在合同里。永远是乙方是较为弱势的,他更改,你可以不签,除非你有其他协议或者证据表明,这样的更改违反了法规规律,或者其他双方生效协议。。。生意这东西,本来就是愿买愿卖的。
作为,乙方,如果不是不可接受的条款。而且,这生意你又非这甲方不可。就认了吧。。不然就大爷状走人


33学的很用的差距大发表于:2007/6/9 1:18:00

接28L

理论上觉得,签了后再修改,乙方完全可以不理会

未签的话,要修改应该适用第30条吧

ORZ,看的全忘了,

大家都来说吧,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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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是要甲方有要约到乙方在先的情况。这个先期要约里,确定8项条款,在乙方承诺后,甲方如再要更改,可适用30条

所以,要问LZ,是否有要约在先。。或者这个合同一直只是甲、乙双方的一般前期和议?


34法律没学好的人发表于:2007/6/9 1:25:00

也就是说,在签约前,如果有要求的话,那么可以用30条,如果没有,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是这样吗?

一般要求在具体生活中的形式是什么啊?我只记得那些好象招投标之类的广告,然后对方打电话或者传真,信件之类做了回复.是这样的吧?还有其他形式吗?

啊.LS的大人我要抱你大腿.


35肤浅答发表于:2007/6/9 1:35:00

对得起id之余我要被各位大力嘲笑了

法律未能自保的典范啊我

能想出这么个理由来更该条款的单位 能甩则甩啊


36法律没学好的人发表于:2007/6/9 1:38:00

LS已经比我好很多了,至少还知道条款了.我是看了就忘的人.

其实大家讨论下,能加深印象蛮好的啊


37看着就累啊发表于:2007/6/9 2:22:00

光耍嘴皮子,显摆吧显摆吧

就会摆法律条文累不

用你的那些理论能实际帮楼主做点什么事啊

要是有跟楼主同校的,并且人面上有点熟路子的,帮下忙比这强多了.

熟人一句话,双方各让一步什么事都解决了.

NND,没看现在警察处理一般的治安案件都这样,你吵死吧.来一老警左劝右说,看谁赔谁点钱,就完事了.

没事你就跟这些制度使劲的杠,大呼正义公平,引用这种法律条款,主张自己的权义.

累死人不尝命,有没有实际效果还要再议.

楼上那把合同法摆来弄去的MM你以后要真干法律的工作帮当事人维权,考滤下帮当事人节约下费用.别花了别人的钱没办成事那就对不自已的专业,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了.不过说实在的办案办成什么样,请律师的钱还是要给的.

气死别告状这话还是有道理的.

天真的继费天真,反正你们又不是楼主.

受损的也不是你们.


38排37L发表于:2007/6/9 2:34:00

===2007-6-9 1:06:00

现在想想当初选择这么个专业是为什么啊??

工作不好找,还得过司考,学起来巨累,累死还学不懂

我真想穿越回去换个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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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顺便排37L

气死别告状

ps,得罪谁也不能得罪国、家、机、器。

会死的很难看。。。。

哪怕你是xx的律师……[其实要是真混好了的律师大多也都有自己的中和方式,犯不上正面冲突。]比如那05年被押进去的朱。久。虎。= =

要是当小律师得用多久才能养的起儿子啊……郁闷。

sigh,司考要命。


39排37L发表于:2007/6/9 2:35:00

说来那某律师还是校友,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先抖。

40虽然很小白发表于:2007/6/9 6:57:00

但是我想说,用法律帮忙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并不觉得上面引条款之类的人怎么显摆了.有条款做依据是最方便和基本的,LZ的情况没有说清楚,所以也只能基本地说点点,这些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中国的法律现状就是这样,不是一个人特别是刚开始的新人能改变的.

只是想对37L说,请不要说的那么义愤 填膺.这L并没有只说理论或者显摆之类,大家都想帮忙,LZ没有说明白,大家都不好判断只是从基本开始说而已.法律没有那么简单,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东西都可以打擦边球.而且如果只是重修费的话,是的,你完全可以说学校违背什么什么政策\规定\法规,但是分摊到一个学生身上的钱的数量不会很多.4L\17L\21L已经给了点相对实用的建议.

象这楼里的人说的,法律本来就是很浪费时间和金钱的东西

我就是学法律的,今年就要毕业的学生,所以可能激动了.但是真的只有学法律的人才明白学法律的辛苦和讨厌?!以及有些时候的无奈.所以对于37L的言论可能反应过度了.如果冒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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