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归娱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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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共建和谐社会发表于:2009/5/10 11:08:00

虽然话题老旧又穿越

唯心主义地说,存在即被感知,那么不感知了就不存在了。

所以看见黑帖,亲妈啥的尽管绕路,别去感知了,只要进自家HCL,于是你会发现没有了很多烦恼;

黑黑们则尽管进去黑个天翻地覆,狠狠地去感知,去发泄你人性的黑暗面,同样带给你别样的畅快感。

于是各取所需,你有你黑的HIGH,我有我HC的快乐。

响应号召共建和谐,带给你一个全新的XQ

歪刀于2009-5-10 12:17:09锁定帖子说:

太脏了


1= =发表于:2009/5/10 11:09:00

BLX少一点


2= =发表于:2009/5/10 11:09:00

流量怎么办?

T

T

T


3= =+发表于:2009/5/10 11:10:00

先消灭RS吧,很想开贴,但帖子肯定被BLX O占领,谁愿意玩

4圣女御姐发表于:2009/5/10 11:10:00

表示支持

5==发表于:2009/5/10 11:11:00

大势己去,XQ己无法力挽狂澜

6LR发表于:2009/5/10 11:11:00

简单,毒药鳖家带着消费税滚了就甭回来

现在又死不要脸的舔着脸回来

谁还有心情娱乐啊


7绿发表于:2009/5/10 11:12:00

BLX少一点
=========
JP NC cos 挑货被约束制止更好些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
你能说某国人民晚8点后不敢出去逛街是因为老百姓不够大胆么?还不是没人管
责怪老百姓的BLX不如去责怪有史以来的问题

8= =发表于:2009/5/10 11:12:00

先消灭RS吧,很想开贴,但帖子肯定被BLX O占领,谁愿意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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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2009/5/10 11:13:00

您是第49位读者
油菜花能开在RS聚集地么?

10==发表于:2009/5/10 11:13:00

所以看见黑帖,亲妈啥的尽管绕路,别去感知了,只要进自家HCL,于是你会发现没有了很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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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HCL也常被雷,有时只能当没看见


11= =发表于:2009/5/10 11:13:00

回不了的- -

现在来XQ就一肚子火.......人也会烦躁起来orz


12= =发表于:2009/5/10 11:14:00

比起黑我更讨厌BLX

BLX就是那隐形黑啊啊

所以让黑来得更猛烈些吧

最重要的没有黑XQ多无聊

HCL那玛丽苏语雷死

。。。。


13给XLR发表于:2009/5/10 11:14:00

看看谁该滚

= =2008-1-11 16:41:00

还没爆吗?

那我再提个醒

不是只有XQ的GLY和空间商才能查到具体的IP,包括毁谤者和GLY的IP

AO这个饭群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各种职业技术的人都有

更何况人脉这个东西到底有多广很难预测

漠然2008-1-11 16:51:00

我今天不用任何闲情用语很严肃的表个态

在这个论坛的赤西仁的饭的要求是:

一视同仁,以后出现诽谤帖与言论,下场和那两个诽谤者一样

昨天当值的管理员公开道歉并对其造成的负面后果负责

我就是那个起草律师信的

主题定了:诽谤和行政不作为

至于是威胁还是事实

请相信《漫长的婚约》中的一句话:

“她住了那根线,生命之线。如果这根线不能把她带到情人身边,她告诉自己,那也好吧,至少,它可用它来上吊。”

我们真得很累,但还活着呢!!!

==2008-1-12 8:12:00

MV还没爆的意思么~

都一天了~早上起来看还是那么令人失望啊~

就一个GLY么~有必要这么包庇么~

事情闹大了可就不好看咯~


14给XLR发表于:2009/5/10 11:16:00

太娱乐的话圣女JJ会告你行政不作为,人家都是法律出身,MV也害怕,以下引用自圣女JJ

COS者亡2008-1-12 11:07:00

网络侵犯名誉权 网上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 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阴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步骤: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 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理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Gong_An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Gong_An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补充一点: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15LR发表于:2009/5/10 11:17:00

14L毒药鳖家的想说明什么?


16共建和谐社会发表于:2009/5/10 11:17:00

简单就7L来分析一下。

这个人,或者说这个饭群如果碍着你的眼了,那么与之相关的就完全别去理会,于是什么都没感知到了,也就不存在了,何来那么强烈的怨气呢,伤身伤心伤RP,娱乐精神就此沉沦


17给XLR发表于:2009/5/10 11:17:00

==2008-1-17 12:04:00

还起草律师信……

真不知道是御姐过头了还是NC

17 - -2008-1-17 12:04:00

行政不作为

我地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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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奥,只能说,ao,强!


18= =发表于:2009/5/10 11:19:00

除非把神经过敏只会跳起来上JD诅咒和RS的亲妈都扫地出门

现在看到“楼下提XX的死全家”这种话,就觉得娱乐精神毁灭于饼子


19给XLR发表于:2009/5/10 11:19:00

历史告诉我们,太过娱乐,会有人起草律师信,什么行政不作为,MV担不起这么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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