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带着儿子女儿寻找幸福,你们去结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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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带着儿子女儿寻找幸福2008/2/26 20:35:00

世界上已经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是:
荷兰 法国 葡萄牙 比利时 丹麦 瑞典 西班牙 英国

2 带着儿子女儿寻找幸福2008/2/26 20:35:00

1、荷兰在2000年12月通过开创性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领养小孩。

2.法国,有国民公约(cicil,solidarity pact),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汗~~偶真不知道法国允许共性婚姻)

3.葡萄牙,同法国一样

4.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2003年(也不早啊!)但是该国不允许同性恋领养小孩

5.丹麦,注册了的同性伴侣享有婚姻的全部权利,丹麦最强!

6.瑞典,也是注册了的同性伴侣项有异性伴侣的权利,允许领养孩子

7.德国,注册同性伴侣享有财产继承权.注意,没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啊!不人道!在国外没有这两个权力,生活会很难的,好可怜!
8、加拿大(基本上水到渠成,虽然反对声也不小)

9、西班牙

10、英国

3 带着儿子女儿寻找幸福2008/2/26 20:36:00

同性婚姻大事记
198_9_year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Zheng__Fu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4 带着儿子女儿寻找幸福2008/2/26 20:36:00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公民结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进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图与加州家庭运动(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护传统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兰国会多位本来反对议案的议员转态支持,以过半数通过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将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书各份报纸的读者来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场“使新西兰变得如塔利班一样”。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国会下议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参议院通过和英国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议院第二次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参议院一周之前否决此法案的决议。通过后需要一些时日在Zheng__Fu档案中记录公布。7月2日颁布,7月3日起正式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1]
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Zheng__Fu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

5 老中青,不萌不行2008/2/26 21:29:00

您是第49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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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到不容易啊XDDD.

那个,我同学就是将来要去法国寻找幸福的那位……本来是奔德国去的,从圈子知道法兰西也可以的时候内心立即抛弃了严谨的德意志投奔浪漫之都了。。。

老中青,不萌不行

开始8CJ

  • RP:1512
文:692 分:3581

6 --2008/2/26 21:30:00

英国只是允许缔结民事关系。并没有给与“婚姻”字眼。。还是保守的前进了

7 看不见儿子会死星人2008/2/26 21:43:00

把这个记下来寄给儿子~

8 = =2008/2/27 9:21:00

认识的同性恋朋友们都不想结婚...

MS同居就很幸福.

谁想抛弃世界一家老人大老远的跑欧洲去结个婚? 真真累死了人.

9 = =2008/2/27 9:23:00

抱着天真和可爱飘过……

10 42008/2/27 9:32:00

喜欢丹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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