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嗯嗯哪发表于:2009/3/26 11:05:00
那你这样说8个月差一天的胎儿和8个月的也差不多,差两天的和差一天的也差不多……最好七个月的和八个月的也差不多,一个月的和八个月的也差不多。总得有个界限吧。现在就以肚皮为界限还不够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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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界限啊 前面不给你看法规了吗 中国是14周
孩子发育到已经可以感知外部的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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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以出生为界限的。
14周后引产。
902==发表于:2009/3/26 11:07:00
肚子里的蛔虫还会在肚子里动呢。
这样说那些收养小孩的父母怎么办。那些试管受精需要人代孕的父母怎么办。他们对子女的爱就应该少一些么?
孩子对于母亲的本质意义不是它曾经会在肚子里面动,而是这是一个她需要为之负责终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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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女人对孩子没爱 不愿为她的孩子负责
应该被谴责
903被逼注册发表于:2009/3/26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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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的猫狗幼崽也不是没有人哭啊
这个小孩子对于别人来说当然还没有出生
但对于他妈来说,是会在肚子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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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子里的蛔虫还会在肚子里动呢。
这样说那些收养小孩的父母怎么办。那些试管受精需要人代孕的父母怎么办。他们对子女的爱就应该少一些么?
孩子对于母亲的本质意义不是它曾经会在肚子里面动,而是这是一个她需要为之负责终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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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明显是偷换概念
养育的爱是一回事情,生育的爱是一回事情
如果这么说来遗弃孩子就不是犯罪了
这个女人完全一开始就可以不选择怀这个孩子
那这个孩子就可以少遭受这种的罪
记住,不是这个孩子要生出来,而是这个女人让这个孩子生出来的
她干吗不做避孕措施呢?!
904嗯嗯哪发表于:2009/3/26 11:10:00
肚子里的蛔虫还会在肚子里动呢。
这样说那些收养小孩的父母怎么办。那些试管受精需要人代孕的父母怎么办。他们对子女的爱就应该少一些么?
孩子对于母亲的本质意义不是它曾经会在肚子里面动,而是这是一个她需要为之负责终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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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女人对孩子没爱 不愿为她的孩子负责
应该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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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出生后才能称之为孩子。
905==发表于:2009/3/26 11:10:00
有界限啊 前面不给你看法规了吗 中国是14周
孩子发育到已经可以感知外部的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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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以出生为界限的。
14周后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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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前面看看
前面的法规写的是14周后禁止终止妊娠哦
包括禁止引产和流产哦~!
你所谓的从怀上开始为界限完全是靠你的yy 没有法规支持
906嗯嗯哪发表于:2009/3/26 11:12:00
你这明显是偷换概念
养育的爱是一回事情,生育的爱是一回事情
如果这么说来遗弃孩子就不是犯罪了
这个女人完全一开始就可以不选择怀这个孩子
那这个孩子就可以少遭受这种的罪
记住,不是这个孩子要生出来,而是这个女人让这个孩子生出来的
她干吗不做避孕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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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怀孕的时候不知道丈夫会不久于人世。如果她的丈夫健康地一直活在这个世界上,她当然会有不一样的选择。
但是养好孩子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事情。
907*发表于:2009/3/26 11:13:00
前面的法规写的是禁止终止妊娠哦
包括禁止引产和流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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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规针对的是因为选择胎儿性别而作的流产或引产
像这种父亲要死了母亲要改嫁根本不在法规的范围内
908...发表于:2009/3/26 11:13:00
与其孩子一生下来就没爸爸,还不如不生的好
909==发表于:2009/3/26 11:13:00
所以这个女人对孩子没爱 不愿为她的孩子负责
应该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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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出生后才能称之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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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你一向情愿的想法
连法规的不支持你
910被逼注册发表于:2009/3/26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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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怀孕的时候不知道丈夫会不久于人世。如果她的丈夫健康地一直活在这个世界上,她当然会有不一样的选择。
但是养好孩子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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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好一个孩子也不是两人就能做到的
作母亲如果是计较这种东西的话
还是放弃吧
就算这小孩子的爸不生病,这个女人也养不出幸福的孩子
911==发表于:2009/3/26 11:15:00
前面的法规写的是禁止终止妊娠哦
包括禁止引产和流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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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规针对的是因为选择胎儿性别而作的流产或引产
像这种父亲要死了母亲要改嫁根本不在法规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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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没有专指选择性胎儿哦~
法规写了除畸胎外
不可随便堕胎 要证明有必要堕胎 要找地方政府判定哦~
912*发表于:2009/3/26 11:15:00
这只是你一向情愿的想法
连法规的不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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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情愿的人是你
中国只有一种情况下是承认未出生的小孩是“人”的,就是当分配遗产时,必须为未出生的小孩留出应有的一份
其他情况下,只要没离开母体,都不算是人
913嗯嗯哪发表于:2009/3/26 11:16:00
去前面看看
前面的法规写的是14周后禁止终止妊娠哦
包括禁止引产和流产哦~!
你所谓的从怀上开始为界限完全是靠你的yy 没有法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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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考虑到提高人口素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决定(草案)》还明确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不好意思,她算是丧偶了。
914战斗力好强大发表于:2009/3/26 11:17:00
915==发表于:2009/3/26 11:17:00
她怀孕的时候不知道丈夫会不久于人世。如果她的丈夫健康地一直活在这个世界上,她当然会有不一样的选择。
但是养好孩子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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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说了养孩子是两个人都有责任,一个人死了,另一个人也应该有责任抚养这个孩子,而不是可以完全不负责任。
916*发表于:2009/3/26 11:18:00
法规没有专指选择性胎儿哦~
法规写了除畸胎外
不可随便堕胎 要证明有必要堕胎 要找地方Zheng__Fu判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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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信就算了,那你去告那女人违法好了
有没有必要?当然有,父亲死了,母亲说不想生了,她就可以不生,谁也没资格替她决定
917==发表于:2009/3/26 11:18:00
一相情愿的人是你
中国只有一种情况下是承认未出生的小孩是“人”的,就是当分配遗产时,必须为未出生的小孩留出应有的一份
其他情况下,只要没离开母体,都不算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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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本法书有这个除继承财产外 孩子没脱离母体就不算人的条款
上来看看嘛
不会是你自己的认定的吧
你都成我国立法者了啊~强
918*发表于:2009/3/26 11:19:00
你也说了养孩子是两个人都有责任,一个人死了,另一个人也应该有责任抚养这个孩子,而不是可以完全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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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除了责任,她首先有权利决定是不是要生这个孩子
919*发表于:2009/3/26 11:20:00
哪本法书有这个除继承财产外 孩子没月兑离母体就不算人的条款
上来看看嘛
不会是你自己的认定的吧
你都成我国立法者了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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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BD去吧,我没义务帮你扫盲
920==发表于:2009/3/26 11:22:00
法规没有专指选择性胎儿哦~
法规写了除畸胎外
不可随便堕胎 要证明有必要堕胎 要找地方Zheng__Fu判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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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信就算了,那你去告那女人违法好了
有没有必要?当然有,父亲死了,母亲说不想生了,她就可以不生,谁也没资格替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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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有必要就必要?可惜你不是地方政府人士
如果那对祖父母和父亲去地方政府陈述这个孩子生下来的必要性
政府判定合理了呢?
这个女人就不能流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