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发表于:2009/9/2 11:38:00
完全同意18L的
要和大家商量着来的
你爸爸拿一万,让别人咋办
而且要说清楚是慰问的钱
小心被人家反咬一口
22又完了.....发表于:2009/9/2 18:22:00
老爸晚上回家,说这次如果真要上庭,至少要陪到1W5-2W......
刚刚又上网搜索了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规定,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包括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就属于社会交谊活动。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社会活动中引发的危险导致的损害结果,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不予赔偿,显然是不符合社会正义观念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控制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以过错(过失)为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
看着一大段判下来,好像几个这种例子都是判了同喝酒人的责任啊
据那人的表哥说要找警察局的人彻底查(局长是他家亲戚...)
23…发表于:2009/9/2 18:32:00
24==发表于:2009/9/2 18:43:00
25又完了.....发表于:2009/9/2 19:52:00
26= =发表于:2009/9/2 20:16:00
lz你先不要急,自己阵脚不能乱
如果说刑事责任,先不说死者家属能力是否强大到能启动刑事程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国家又没有确定该罪,你爸是safe的......
至于民事责任
首先,你爸没有参与劝酒,仅仅和他同桌吃饭,这和他车祸身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侵权就不能成立。
其次,最高院解释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你爸已经叮嘱过他不要开车,应当视为履行了应尽义务;
第三,如果真闹到法庭,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对你们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