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发表于:2010/11/17 21:22:00
1222爪机发表于:2010/11/17 21:28:00
1223= =发表于:2010/11/17 21:31:00
LS假的
电焊工那个是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至于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合下实施演练。
这次领导们肯定要吃排头的,但这个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是说全魔都发生火灾都是他直接承担第一责任好吧。。。
1224= =发表于:2010/11/17 21:31:00
1225= =发表于:2010/11/17 21:31:00
肯定会往上抓的啊
没看今天新闻那定调吗?
有些鸡血货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喷了再说
什么病啊
12261223L发表于:2010/11/17 21:32:00
1227= =发表于:2010/11/17 21:32:00
1228= =发表于:2010/11/17 21:32:00
真是受够了“他们不是最该追究的人”这种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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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直接责任人,是不是最该追究的的确想法不同
1229= =发表于:2010/11/17 21:32:00
1230= =发表于:2010/11/17 21:34:00
真是受够了“他们不是最该追究的人”这种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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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直接责任人,是不是最该追究的的确想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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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还不消停,在我看来他们和那些上面的都最该追究
这个还分轻重?搞笑了
1231= =发表于:2010/11/17 21:35:00
真是受够了“他们不是最该追究的人”这种说法了
=============
他们是直接责任人,是不是最该追究的的确想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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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就是最该追究的
假设你开车撞死了人也是没恶意也是不小心,那是不是考驾照时候教你的教练罪过比你本人更大?
1232= =发表于:2010/11/17 21:39:00
真是受够了“他们不是最该追究的人”这种说法了
=============
他们是直接责任人,是不是最该追究的的确想法不同
========
怎么还不消停,在我看来他们和那些上面的都最该追究
这个还分轻重?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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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想法不同,有什么好纠结的,才搞笑呢
1233= =发表于:2010/11/17 21:40:00
那个冷艳货出去冷艳可以吗
1234= =发表于:2010/11/17 21:41:00
假设你开车撞死了人也是没恶意也是不小心,那是不是考驾照时候教你的教练罪过比你本人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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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样的事件吗?
你这个比喻就像,电焊工违章,是给他合格证书的机构出问题一样
1235= =发表于:2010/11/17 21:42:00
雇佣无证的人做事,这是最悲剧的地方
没有合格资格,是多么大的隐患
1236= =发表于:2010/11/17 21:44:00
说了想法不同,有什么好纠结的,才搞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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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楼到现在你确实很搞笑,纠结的不也是你自己
人家说个直接责任人最应该负责你都能鸡血,好走不送
1237= =发表于:2010/11/17 21:45:00
说了想法不同,有什么好纠结的,才搞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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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楼到现在你确实很搞笑,纠结的不也是你自己
人家说个直接责任人最应该负责你都能鸡血,好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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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跟着鸡血呢
这是你开的楼,这事只有你能关注?
莫名其妙
1238= =发表于:2010/11/17 21:46:00
直接责任人就是最该追究的
假设你开车撞死了人也是没恶意也是不小心,那是不是考驾照时候教你的教练罪过比你本人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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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没考出驾照,却利用自己权利让你上路的官怎么算?
本来就该监控检查路上驾驶员驾照资格,却没有好好监控的警察怎么算?
一个是P民意外撞死人
一个是在位者知法犯法,破坏社会制度
哪个对社会危害大?
当然肯定2个都要追究,但哪个追究的力度应该更大,还是让各人心证吧
1239= =发表于:2010/11/17 21:49:00
治标和治本的问题嘛
1240= =发表于:2010/11/17 21:50:00
怎么还不消停,在我看来他们和那些上面的都最该追究
这个还分轻重?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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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确实有可能有轻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