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午夜场的含量啊发表于:2007/4/14 5:38:00
其实这贴到了这个地步,谁还研究这些细节啊
真是太TMD经典了.要不你们告楼主吧,
至少他也可以靠你们人参公鸡了.看谁的案子举证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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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戏太经典了
ko的任何一个反驳,LZ帖子里都预估到了,
也许有漏洞,但是全他母亲的有伏笔
包括那个仅供参考!!!
66200发表于:2007/4/14 5:39:00
教育的真素好.阁下一定是中文系的吧.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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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学商务管理的,让你失望了- -
以为学好中文,是每个中国人的基本......难道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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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以为尊重是每个人的基本.....难道不是?
为了娱乐果然可以牺牲一切....哎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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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一視同仁是每個人的基本...難道不是?
果然為了anti可以犧牲一切...
663啊发表于:2007/4/14 5:39:00
别扯法律了,别看别人po了几条就以为怎么样了。
任何情况下著作权人明确反对使用其作品都叫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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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就在于用于学术目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修改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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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许可,但是表示了明确反对的话还用就是侵犯了著主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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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已经申请让GLY屏蔽了呀!
啊啊啊...我的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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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是不得不PF你啊,又绕回来了,时间也不早了,TX够就去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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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习惯啊~笑
以前参观四人帮的帖子就发现了
绕来绕去,抓住一点不放,只认一个对他们有利的理,对他们质疑的部分不是54就是歪曲
这是常用手法^^
664=W=发表于:2007/4/14 5:40:00
上法律的来劲了?
貌似四人帮里正好有个是搞法律的,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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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小KO一枚就是搞法律的,我得汗一把= =
那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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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汗啊
所以以前N次掐架战,都没看到四人帮赢过几次,到是落了个BH的名声
月里的ko基本都想跟他们划清界限.....那时候,真热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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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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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也很不解= =
665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40: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666继续纠结发表于:2007/4/14 5:41:00
别扯法律了,别看别人po了几条就以为怎么样了。
任何情况下著作权人明确反对使用其作品都叫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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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就在于用于学术目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修改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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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依靠的那一条可是说明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包括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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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中的哪一条?发表权?
她自己已经发表了啊.你是说那句决定在任何地方发表的权利?
她已经决定了网上发表,这个权利没人剥夺啊.
LZ引用他的时候.她已经发表了的啊。
667ID发表于:2007/4/14 5:41:00
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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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饭四人帮
只是为被po文的ko不值
为其他真心写了还要被人说虚情假意的ko不值
四人帮也有对的时候,只对事不对人
668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41:00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1.人身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主要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其个人某种思想感情、个性特点的作品,从而获得名誉、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权利。人身权的内容有四部分,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很重要,如果作品不发表,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发表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立场观点的反映。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公之于众之前,始终是个人的秘密。是否将作品公开发表,这是作者的权利。②以何种形式发表作品,是以出版的形式,还是以表演、录音、录像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发表作品,这都是作者可以选择的发表作品的权利。③在什么时间发表作品。作者完成自己的作品后,可以马上发表,也可以选择适当的时候发表。④在什么地点发表作品。创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可以在国内发表作品,也可以到国外发表作品。但考虑到我国科学、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这种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又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宣传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不是损害我国主权和国家利益。⑤在何种条件下发表作品。作者可要求在取得经济报酬的前提下发表作品,也可以在不要求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发表作品。⑥作品的发表量。作品是全部发表或部分发表,若超出作者授权范围发表作品,就会构成侵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是人身权的核心。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上真名、化名、笔名,也可以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作品的人署名。保护署名权不受非法侵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能使读者或听众、观众或使用人知道作品是谁创作的,这是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关键。二是一旦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便于司法机关取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根据作品的署名状况,来推定作者的身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应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该条款的意思是指某人如果要推翻在某部作品上署名人的作者地位,或要证明某部虽未署上某人姓名的作品是某人创作或某人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就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明,否则,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作品发表前,作者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二是在作品发行中,作者有权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而重新修改的权利。作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往往会给出版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律上对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三是作品再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原版进行修改。但作者对原作品的修改,必须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任意改变原作品的性质和特点,不得因修改作品给出版者、作品使用者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作者在作品再版时,要求重新修改作品,事先应与出版单位联系,以便妥善处理修改作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许多国家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也被称为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这项权利的。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侵权的故意,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只要客观上起到了歪曲、篡改作品的效果,就视为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2.人身权的特点。通过上述人身权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人身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人身依附性。著作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一项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与创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依附于作者而产生,具有牢固的人身依附性。(2)不可分离性。即著作权和人身权不可分割。作者的思想、观点及个性反映在作品之中,作品产生的社会后果、创作作品的作者应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责自负”的创作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出版单位在有些时候所应负的连带责任。(3)权利的永恒性。人身权利是依附于作者而产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并且该项民事权利与权利的主体不可分离。。因此,只要作品存在,权利主体就有权行使该项权利,而不受时间限制,即体现了人身权利永恒性的特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害。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具体规定了侵犯作者人身权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是ko。看不惯这么扭曲法律的= =
669=发表于:2007/4/14 5:43:00
670= =发表于:2007/4/14 5:43: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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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那已经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你自己衡量下吧.
671啊发表于:2007/4/14 5:43:00
教育的真素好.阁下一定是中文系的吧.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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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学商务管理的,让你失望了- -
以为学好中文,是每个中国人的基本......难道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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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以为尊重是每个人的基本.....难道不是?
为了娱乐果然可以牺牲一切....哎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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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一視同仁是每個人的基本...難道不是?
果然為了anti可以犧牲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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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LS的话还是改一改把~
对某些人来说,只有一个的意思,就是其他人是铺垫
就LZ这贴所提的几点里
有提某些的文没过
但有些提了从某家爬到k,或看了某家完全不入眼之类的,都过了----人家认为这是尊重,不是anti也不是垫背,明白否?
672=W=发表于:2007/4/14 5:45:00
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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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饭四人帮
只是为被po文的ko不值
为其他真心写了还要被人说虚情假意的ko不值
四人帮也有对的时候,只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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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头= =
这贴子根本大混乱= =
出来声讨不该PO的人还是有理= =但是之后一个劲的给那站当护法就有些那个了
那个站本身做法是有问题= =死活揪着人家PO了东西就回避掉自己的错,默。
还有小KO实在逻辑混乱= =
673= =+发表于:2007/4/14 5:46:00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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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文字已经公之于众了.
ko应该攻击LZ没有署名.当然前提是你们希望署名的话,我相信LZ很乐意帮你们署名上的.
674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46: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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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那已经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你自己衡量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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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我po的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内容。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67500发表于:2007/4/14 5:47:00
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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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饭四人帮
只是为被po文的ko不值
为其他真心写了还要被人说虚情假意的ko不值
四人帮也有对的时候,只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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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po文的確實可憐
但有些真心寫了的卻不能進? 只因提了幾句別人
但是四人幫飯卻是對人不對事
676高手发表于:2007/4/14 5:47:00
其实这贴到了这个地步,谁还研究这些细节啊
真是太TMD经典了.要不你们告楼主吧,
至少他也可以靠你们人参公鸡了.看谁的案子举证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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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戏太经典了
ko的任何一个反驳,LZ帖子里都预估到了,
也许有漏洞,但是全他母亲的有伏笔
包括那个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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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以不变应万变.
677=W=发表于:2007/4/14 5:48:00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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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文字已经公之于众了.
ko应该攻击LZ没有署名.当然前提是你们希望署名的话,我相信LZ很乐意帮你们署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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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决定发表的事件地点方式的
不站小KO一边,但是法律问题要弄清楚
678啊发表于:2007/4/14 5:49:00
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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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饭四人帮
只是为被po文的ko不值
为其他真心写了还要被人说虚情假意的ko不值
四人帮也有对的时候,只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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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真心这东西,自己知道
四人帮以为自己是上帝还是啥,干吗为了饭K就非要进他那站?干吗进他那站还得跟他们表真心?
他们不过跟别人一样,是普通的饭而已
因为是他们的站,他们就有权让别人把对K的真心表给他们看,还要任他们的意来评价筛选?
他们的标准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啥时候成为能代表衡量所有的ko的标准了?
看不过的,是这点= =
679要明确哦.发表于:2007/4/14 5:49: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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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那已经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你自己衡量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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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我po的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内容。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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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完全可以指出LZ侵犯了他的哪项权利.
毕竟民法是谁主张谁举证.
不要老说侵犯权利,但是又不说侵犯何种权利.
680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50:00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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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文字已经公之于众了.
ko应该攻击LZ没有署名.当然前提是你们希望署名的话,我相信LZ很乐意帮你们署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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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在我没看错了话ko主张自己的权利了。lz就是侵权。
ps:大家不可能个个都学法律。但也不至于无知到这个地步吧。
还是这年头知识产权真的没用到这个地步?
不论如何,违背本人意思表示的利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