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分享]某站注册之通关宝典及经典表白作品!!!

847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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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W=发表于:2007/4/14 5:52:00

要明确哦.2007-4-14 5:49: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

她那已经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你自己衡量下吧.

---------

请看我po的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内容。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

那你完全可以指出LZ侵犯了他的哪项权利.

毕竟民法是谁主张谁举证.

不要老说侵犯权利,但是又不说侵犯何种权利.

=============

人家不说了好几次的侵犯了著作权的人身权么= =


682发表于:2007/4/14 5:53:00

即使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决定发表的事件地点方式的

不站小KO一边,但是法律问题要弄清楚

----------------

但是LZ在引用的时候,并非把那些文字作为他文字的主体进行发表的,仅仅是作为参考文献.这点他是明确点明了的

那么LZ发表这个文章,主体只是他前面的部分.

如同论文发表,界定是否抄袭也是界定正文,而非发表者明确证明是参考文献的部分.


68300发表于:2007/4/14 5:53:00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那些文字已经公之于众了.

ko应该攻击LZ没有署名.当然前提是你们希望署名的话,我相信LZ很乐意帮你们署名上的.

=============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在我没看错了话ko主张自己的权利了。lz就是侵权。

ps:大家不可能个个都学法律。但也不至于无知到这个地步吧。

还是这年头知识产权真的没用到这个地步?

不论如何,违背本人意思表示的利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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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學法律的

ko主張自己的權力了 要求gly屏敝 已經屏了

關於lz侵權 要嘛ko告他 要嘛私下和解

看這樣子應該是和解了...還有什麼問題嗎


684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53:00

单纯说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其他都是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不能违法人身权。

-------------

她那已经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你自己衡量下吧.

---------

请看我po的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内容。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

那你完全可以指出LZ侵犯了他的哪项权利.

毕竟民法是谁主张谁举证.

不要老说侵犯权利,但是又不说侵犯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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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L请自己对照lz到底侵犯了多少权利!

说这些没用,稍微知道点法律的都明白这点。

为了黑人连法律也好黑过了点吧。


685=W=发表于:2007/4/14 5:54:00

学法律的人2007-4-14 5:50:00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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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文字已经公之于众了.

ko应该攻击LZ没有署名.当然前提是你们希望署名的话,我相信LZ很乐意帮你们署名上的.

=============

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在我没看错了话ko主张自己的权利了。lz就是侵权。

ps:大家不可能个个都学法律。但也不至于无知到这个地步吧。

还是这年头知识产权真的没用到这个地步?

不论如何,违背本人意思表示的利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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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知识产权法人才缺啊= =

其实现在的改编文什么的也是侵权。没有作者允许,是不允许改动作品的= =何况不是编辑还那样大段大段的改


686纠结什么呢发表于:2007/4/14 5:54:00

人家不说了好几次的侵犯了著作权的人身权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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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也分4条啊.


687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5:55:00

即使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决定发表的事件地点方式的

不站小KO一边,但是法律问题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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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LZ在引用的时候,并非把那些文字作为他文字的主体进行发表的,仅仅是作为参考文献.这点他是明确点明了的

那么LZ发表这个文章,主体只是他前面的部分.

如同论文发表,界定是否抄袭也是界定正文,而非发表者明确证明是参考文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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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文献参考又或者是引用小部分。

作者出来明确表示反对他使用了他都构成侵权。


688发表于:2007/4/14 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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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发表或者未发表。

只要作品存在,他对作品享有终身权利,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情况下主张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在我没看错了话ko主张自己的权利了。lz就是侵权。

ps:大家不可能个个都学法律。但也不至于无知到这个地步吧。

还是这年头知识产权真的没用到这个地步?

不论如何,违背本人意思表示的利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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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HDZ不是首先硬性让人违背本人的意思,向他们发文表白真心,并利用其为依据,划分是不是可以进站了么?

如果没这规定,会有人去表真心,而导致被外PO?

导致这一切后果的,不就是因为那规定么.......

至于已经PO的部分,不是已经申请让GLY屏蔽了么? 还要重复几次呀=0=


689热闹完了发表于:2007/4/14 5:57:00

这场戏,只能说LZ调戏的太过彻底.

指哪打哪.

顺便,ko,有没鉴定出LZ是哪家的啊?


690=W=发表于:2007/4/14 5:58:00

即使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决定发表的事件地点方式的

不站小KO一边,但是法律问题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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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LZ在引用的时候,并非把那些文字作为他文字的主体进行发表的,仅仅是作为参考文献.这点他是明确点明了的

那么LZ发表这个文章,主体只是他前面的部分.

如同论文发表,界定是否抄袭也是界定正文,而非发表者明确证明是参考文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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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主体还是参考文献,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不因为是参考文献,原文作者就不具有著作人身权去反对其他人引用发表了。如果被引用了以后,原作者认为被引用不符合自己意思的,仍然可以主张权利的。

而且LZ并没标明出处,做为参考文献就是很不规范的。


691发表于:2007/4/14 5:58:00

热闹完了2007-4-14 5:57:00

这场戏,只能说LZ调戏的太过彻底.

指哪打哪.

顺便,ko,有没鉴定出LZ是哪家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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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抬头看602L

老XQER都知道,这是指的那群人.OK?


692啊哦发表于:2007/4/14 5:58:00

走了

693发表于:2007/4/14 5:59:00

这场戏,只能说LZ调戏的太过彻底.

指哪打哪.

顺便,ko,有没鉴定出LZ是哪家的啊?

--------

请抬头看602L

老XQER都知道,这是指的那群人.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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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也没承认啊.....

难道你想COS人家去买单?


694发表于:2007/4/14 6:04:00

那現在的ko腦子都進水了嗎 四人幫飯一抓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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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饭四人帮

只是为被po文的ko不值

为其他真心写了还要被人说虚情假意的ko不值

四人帮也有对的时候,只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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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真心这东西,自己知道

四人帮以为自己是上帝还是啥,干吗为了饭K就非要进他那站?干吗进他那站还得跟他们表真心?

他们不过跟别人一样,是普通的饭而已

因为是他们的站,他们就有权让别人把对K的真心表给他们看,还要任他们的意来评价筛选?

他们的标准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啥时候成为能代表衡量所有的ko的标准了?

看不过的,是这点=  =

讨厌,怎么没人了,我这么一大段的话,又给54了.........也走人算了


69500发表于:2007/4/14 6:04:00

最後說一下

gly這帖請加十字 謝謝


696.发表于:2007/4/14 6:04:00

即使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决定发表的事件地点方式的

不站小KO一边,但是法律问题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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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LZ在引用的时候,并非把那些文字作为他文字的主体进行发表的,仅仅是作为参考文献.这点他是明确点明了的

那么LZ发表这个文章,主体只是他前面的部分.

如同论文发表,界定是否抄袭也是界定正文,而非发表者明确证明是参考文献的部分.

==========

不管是不是文献参考又或者是引用小部分。

作者出来明确表示反对他使用了他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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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要跟你说多少次.

1.作者将这文字已经选择公开发表,并且形成网络资源.

2.LZ引用这些文字的目的是用于教学科研(这个我们要承认我们还是学习到了东西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允许.

3.LZ并非将这些文字作为此贴主体发表.而是作为参考文献.也就是说她并没有发表这些文字.

看清楚这些没,

你那边只有论点和论据,你没论述经过啊

MM是不是还没学到辩论?


697发表于:2007/4/14 6:05:00

请抬头看602L

老XQER都知道,这是指的那群人.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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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也没承认啊.....

难道你想COS人家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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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低调的主啊,笑


698发表于:2007/4/14 6:06:00

不论是主体还是参考文献,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不因为是参考文献,原文作者就不具有著作人身权去反对其他人引用发表了。如果被引用了以后,原作者认为被引用不符合自己意思的,仍然可以主张权利的。

而且LZ并没标明出处,做为参考文献就是很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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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是主张屏蔽呢还是主张表明出处并署名?


69900发表于:2007/4/14 6:07:00

fy~~

700学法律的人发表于:2007/4/14 6:07:00

MM要跟你说多少次.

1.作者将这文字已经选择公开发表,并且形成网络资源.

2.LZ引用这些文字的目的是用于教学科研(这个我们要承认我们还是学习到了东西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允许.

3.LZ并非将这些文字作为此贴主体发表.而是作为参考文献.也就是说她并没有发表这些文字.

看清楚这些没,

你那边只有论点和论据,你没论述经过啊

MM是不是还没学到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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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及692L的回答。


847条,20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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