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 =发表于:2011/8/12 19:36:00
老外尤其是有钱的,在财产上分得多清楚在离婚的时候才最清楚,平时一般性的赠与啊珠宝的其实看不太出来的,尤其有钱人卖点珠宝送LP情人什么的挺平常的。其实国外利用婚姻挣钱的也不少,婚后分到一笔钱不说,以前赠与的这些也是一笔钱了
482= =发表于:2011/8/12 19:37:00
这也要看对方计较不计较吧,否则也算得出来的
话说来,男方要这么阴钱,也很容易吧
尤其在男方赚钱更多的情况下
一阵寒啊,好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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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
这样过日子有什么意思,还不如不结婚
一般有钱人转移资产的办法都是设立离岛公司避税+转移财产,因为是投资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你根本毛都够不到,家里面真正不放钱
更牛逼的是认识个人物,家里所有住房都是他自己公司财产,老婆走的时候什么都没拿到,就给了比安慰钱
带眼识人比什么都重要
483= =发表于:2011/8/12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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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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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女的是否NB了
我朋友她老公婚前买的房子车子都是写她的名字,然后他老公调侃她可千万别表他啊
我一直认为我这朋友很NB
============
LS这些NB的女人嫁谁都不会吃亏的,应该说她们做什么都不会吃亏的,不在这楼讨论范围内八...
再说了,有这么NB的女人,就有这么NB的男人,都是特例,没什么好说的
484= =发表于:2011/8/12 19:38:00
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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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表姐应该本身也不差
虽然现在都很实际,不过人终究是有喜好的,自己真心喜欢的人,也不会整天想着说怕你占了便宜什么的
所谓独乐不如众乐,一个人有再多钱花在自己身上,也不如把钱花在自己喜欢的人身上得到的快乐多啊
485= =发表于:2011/8/12 19:39:00
不然不会这么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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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觉得这是畸形
这是法律的进步,部分女性的独立意识需要跟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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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开始了。。。说畸形不仅是法律而是社会,另外TC女性的独立意识可比现今的男性独立的多了
486= =发表于:2011/8/12 19:39:00
= =2011-8-12 19:34:00
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什么
有些有心机的人会千方百计往各自父母家挪钱
我朋友就经常以各种名义给父母钱
然后爹妈给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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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对80后有用,要是70后的未昏的可能还有兄弟姐妹
给了父母变成了遗产后,拿都拿不回来了
487= =发表于:2011/8/12 19:40:00
本来就对男人没什么指望
自己买房自己住,以后婚了又离了正好让渣男占不到便宜
这也挺好的
只是TC真的挺ex的,这婚姻法改了还是对渣男大大有利啊
488= =发表于:2011/8/12 19:40:00
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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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女的是否NB了
我朋友她老公婚前买的房子车子都是写她的名字,然后他老公调侃她可千万别表他啊
我一直认为我这朋友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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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女人在家里面收入弱势的话只有靠对方的感情支持在控管方面强势,这样对方不管出轨离婚都会多点考虑。不过很多女人都管不到老公的钱,尤其在男人越来越现实的现今社会。
489= =发表于:2011/8/12 19:40:00
个人猜测这个修改主要是想减少现在的结婚压力
让女方降低要求,反正男方婚前有房无贷,这房子也永远没你的份,那就可以表强求买房了
不过,这种想法很天真无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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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楼不断有人非设定女方就是穷的,男方是带着房子的.......
奇了怪了,不就是保护婚姻优势一方,不论男女的权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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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人这司法解释本来没分男女,为啥说这是向着男的规定的
490= =发表于:2011/8/12 19:40:00
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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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女的是否NB了
我朋友她老公婚前买的房子车子都是写她的名字,然后他老公调侃她可千万别表他啊
我一直认为我这朋友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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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不一定是你朋友NB
有些行业不能拥有太多资产,所以会把财产都转移到老婆/情人身上,比如公司高官以及官员,还有比如从事特定行业比如中介或者法律咨询或者财务顾问之类的
如果很早做移民打算的话,把财产放在配偶身上也可是使得个人财产公正更加漂亮
在国外的话,如果是女性生了孩子之后,会有一定的免税/补贴额度,可以减轻税款
491= =发表于:2011/8/12 19:42:00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婚姻法的规定是一方婚前财产、以及该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也就是说,一方婚前买的房属于一方,这个房产生的孳息(比如不需要另一方任何主动行为而获得的租金)以及该房产的自然增值(房价涨了)都属于该一方
这种情况下,该一方可以处置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并享有处置收益。如果是卖了,卖得的现金是该一方的财产;如果是赠与他人,无需另一方同意。如果是置换为其他实物,直接置换得来的实物应当也归于该一方。
如果是取得了用这笔钱再买新的房产,就不止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了,应该说是另一次购置或者投资行为。因此,如果新的房子再有孳息和增值,就不可能再属于一方。因此,再次买房后,这个房子即使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只能是该一方卖掉第一套房时收到的现金。
举例,婚前买了50万的房。婚后涨到90万。卖掉,拥有90万。又用其中80万买了新房,新房又涨到150万,再卖掉。其中个人财产为(90-80)+80=90万,夫妻共同财产为150-80=70万。离婚的话可以分得90+70/2=125万。
于是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当时将房产直接置换为其他实物(比如置换另一套房)而没有取得现金,直接置换得来的实物属于一方财产吗?
非法律专业错了勿拍,请专业的GN指教
492= =发表于:2011/8/12 19:43:00
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外国人现在在我国境内购房有限制,必须要住满多少多少年才可以买
其实GNS可以通过税务/法律等等劝说LG转移财产到你身上,这真的是种本事,好好学这个还满必要的
493= =发表于:2011/8/12 19:43:00
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什么
有些有心机的人会千方百计往各自父母家挪钱
我朋友就经常以各种名义给父母钱
然后爹妈给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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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遗产税??
TC也快了吧,要是参照西方的,收你一大半没商量
494= =发表于:2011/8/12 19:44:00
怎么这楼不断有人非设定女方就是穷的,男方是带着房子的.......
奇了怪了,不就是保护婚姻优势一方,不论男女的权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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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人这司法解释本来没分男女,为啥说这是向着男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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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一下L啊,指的就是更多的还是男方出房子的这种现实,当然如果LS所在地都不是这样的那确实于此不符
495= =发表于:2011/8/12 19:45:00
如果是取得了用这笔钱再买新的房产,就不止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了,应该说是另一次购置或者投资行为。因此,如果新的房子再有孳息和增值,就不可能再属于一方。因此,再次买房后,这个房子即使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只能是该一方卖掉第一套房时收到的现金。=======
应该不是吧,如果用这笔钱全款再买了一套房,还是全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我的理解,非法律专业
496= =发表于:2011/8/12 1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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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吧,我表姐40才嫁人嫁了个加拿大的合资公司高管,在北京天通苑给全款买了别墅还写她名字,分得清不清还是要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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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女的是否NB了
我朋友她老公婚前买的房子车子都是写她的名字,然后他老公调侃她可千万别表他啊
我一直认为我这朋友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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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这些NB的女人嫁谁都不会吃亏的,应该说她们做什么都不会吃亏的,不在这楼讨论范围内八...
再说了,有这么NB的女人,就有这么NB的男人,都是特例,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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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女人还是不少的吧,至少身边就要婚的两同事都是,都不是强势女人
个人认为这真的要看一点运气,遇到什么样的男人很重要
497= =发表于:2011/8/12 19:47:00
这L有人真的很奇怪,先是说为什么女性你自己不自立啊,为什么你要图男人的房子啊balala,然后又变成大家都找门当户对的吧,至于这样一刀切下结论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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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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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厚道的猜测,这楼有些女人应该条件不错,可惜同样条件好的男人看不上她们,只能找倒插门又不甘心
所以一边BS女人结婚靠男人
一边希望恢复到门当户对时代,好让自己能找到条件相当的男人
ORZ
脑内的把自己都雷了囧
498= =发表于:2011/8/12 19:47:00
个人认为这真的要看一点运气,遇到什么样的男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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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99= =发表于:2011/8/12 19:48:00
举例,婚前买了50万的房。婚后涨到90万。卖掉,拥有90万。又用其中80万买了新房,新房又涨到150万,再卖掉。其中个人财产为(90-80)+80=90万,夫妻共同财产为150-80=70万。离婚的话可以分得90+70/2=125万。
于是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当时将房产直接置换为其他实物(比如置换另一套房)而没有取得现金,直接置换得来的实物属于一方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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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两次卖房所得160W都是个人财产。因为婚后买房所用现金为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之后购买房屋所做投资收益,也为你个人财产,而并非婚后共同财产。离婚你只要举证第二次买房房款全款为你个人财产所付,就可以享有完整产权
属于一方财产
500= =发表于:2011/8/12 19:50:00
个人猜测这个修改主要是想减少现在的结婚压力
让女方降低要求,反正男方婚前有房无贷,这房子也永远没你的份,那就可以表强求买房了
不过,这种想法很天真无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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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楼不断有人非设定女方就是穷的,男方是带着房子的.......
奇了怪了,不就是保护婚姻优势一方,不论男女的权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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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漏了写男女方位置可互换
不过不管怎么说TC还是男方出房的比较多,其他也有如孩子跟谁姓(别说也有入赘的,毕竟是少数)之类的因素,从大方面来说女性始终比男性弱势,法律在追求男女平等之前应该把社会各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先解决了
而且话说回来,女性要独立不代表就要找比自己差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