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继续有番组看就要知道一些事该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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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2007/6/3 12:30:00

二,“没有违法,因为中国是全民盗版。”你是在侮辱自己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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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句话,承认自己民族的缺点不是什么罪,不要扣这么大的帽子


62= =发表于:2007/6/3 12:30:00

你以为日本人不知道YOUTUBE么?

LZ和那个留言的彼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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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么说lz

youtobe不是也吃官司了= =

没准有一天就被禁了


63--发表于:2007/6/3 12:32:00

现在的小白真是

FROM什么地方不好,非要强调是中国,是上海

奇怪死了,干吗啊,很骄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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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2007/6/3 12:32:00

那日本要封  先把在互联网日本人传播的所有中国 欧美的节目禁掉

在让日本人不要把日本的节目放到网上

就日本的节目有版权 别的国家没有么?

不要抬高日本踩别的国家好不好?

要是一个美国人在LZ说的BO上留言说通过INTERNET看到日本的节目 并加以表扬 大家觉得怎么样?

或者一个日本人在美国的节目制作人 中国的节目制作人的BO上留言说 通过INTERNET看到你们的节目 很好看  那大家是不是就会换个说法?


65擦汗发表于:2007/6/3 12:33:00

这现象不只出现一次了2007-6-3 1:34:00

希望制作人更大条不要发现不要追究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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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日语海洋里突然出现七八行长短的一大段英文,你认为他会看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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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英文...真BH...英文无数次不及格的孩子摩拜


66= =发表于:2007/6/3 12:34:00

- -2007-6-3 12:30:00

二,“没有违法,因为中国是全民盗版。”你是在侮辱自己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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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句话,承认自己民族的缺点不是什么罪,不要扣这么大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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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同学,看来你调查过中国的每一个人,个个都是买过D版或者卖过D版或者制作过D版的……

要不你上个调查数据?


67...发表于:2007/6/3 12:34:00

比较典型的就是某些bo某些字幕档,上面一串版权说明,不能转不能啥的,这也是版权意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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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说那些字幕组打的什么什么24小时内删除不要用於盈利..不是意识问题,是免责声明

68我记得发表于:2007/6/3 12:41:00

挺早之前是2CH封了中国的IP

然后是POMM跑明治BBS留言

再然后是2CH上的57上海UWASA带发图

现在轮到了菊P....

默....

请珍惜资源,

如果因为少数人的行为断掉了大家的快乐

谁能负责任?

LS在叫着的那些,就当现在我们的单心是杞人忧天+玻璃心

拜托你们,控制下发言欲,体谅一下

字幕组的盗档,踢爆了大家都会鄙视

其实我们做的也是盗档的事,那就麻烦自己低调一点成不?


69××发表于:2007/6/3 12:45:00

根本不是“外国人都可以为什么中国人不可以”这个问题好不?

动不动就上升到什么民族尊严让人很无语= =根本没弄清楚问题= =


70- -发表于:2007/6/3 12:53:00

纯粹想说我有段时间上了EMULE的很多专门的论坛,国外也在抓这些,现在有好多间谍服务器,如果连上了,他们就可以监视你下载,甚至可以告你,这在外国确实有发生过,而且论坛上有的台湾人确实接到过电话,问他们是否进行P2P下载.


71必填发表于:2007/6/3 12:54:00

或者一个日本人在美国的节目制作人 中国的节目制作人的BO上留言说 通过INTERNET看到你们的节目 很好看  那大家是不是就会换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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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咱们在低位,别人在高位,我们不是人家的消费目标群,人家做的东西压根就没想到要给你看,而日美是咱这里节目组高攀不上的消费群,如果在其他国家有群体下载,那第一反映肯定是走向国际惊喜交加而不是版权意识.

一句话,经济决定一切,总有一天会强大的.


72- -发表于:2007/6/3 12:57:00

话说人家美国媒体不是提过中国的那些字幕组吗

文章最后也提了一下版权问题


73= =发表于:2007/6/3 13:00:00

关于你说的POMM跑明治BBS留言

再然后是2CH上的57上海UWASA带发图

他们去发言我没觉得丢人 中国MM难道就不能去2CH发言了?

觉得丢人的是POMM说的话很白的要死 还有最后要扮外国人去发言  就是31L的想法

57那件事 发一个在中国看到的UWASA没什么  丢人的是有中国MM居然去2CH发道谦   

还有这次也觉得丢人  但丢人的是中国MM的英语


74...发表于:2007/6/3 13:05:00

请问,在掐什么?


75= =发表于:2007/6/3 13:07:00

在掐看了节目以后该不该高调= =

76…给79楼发表于:2007/6/3 13:15:00

搞不清楚你在表达什么了  MS我们说的是一个意思^^^^^ 就是属非法传播

当年学的法律是英国的…… 默 


77…给79楼发表于:2007/6/3 13:24:0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这个倒是没有说到盈利问题 单纯的说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8~~发表于:2007/6/3 13:39:00

台北市有一名高职学生,因为在网页上放了将近400首的各式歌曲,被IFPI告上法院,最后法官认定违反著作权,判刑5个月,不过念在学生是初犯,网开一面给予缓刑3年。

高职生孙XX就爱唱歌,不仅人唱得投入,还把喜爱的MV放在自己的BLOG上,两年多来,放了将近400首,这样的举动被IFPI悄悄地盯上,一状告上法院,因为违反著作权法,被法官判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


79- -发表于:2007/6/3 13:45:00

看不到就看不到,现在的MM太BH,不想带她们玩儿

80= =||||发表于:2007/6/3 13:57:00

说到底这种事的本质不是什么让人觉得丢脸不丢脸或者法律不法律

而是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海外饭获取IDOL音像资料的途径产生威胁

很简单的道理- -有什么好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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