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发表于:2007/6/3 12:30:00
二,“没有违法,因为中国是全民盗版。”你是在侮辱自己的民族。
====================
只有一句话,承认自己民族的缺点不是什么罪,不要扣这么大的帽子
62= =发表于:2007/6/3 12:30:00
你以为日本人不知道YOUTUBE么?
LZ和那个留言的彼此彼此
==========================
别这么说lz
youtobe不是也吃官司了= =
没准有一天就被禁了
63--发表于:2007/6/3 12:32:00
现在的小白真是
FROM什么地方不好,非要强调是中国,是上海
奇怪死了,干吗啊,很骄傲啊
==|||
64= =发表于:2007/6/3 12:32:00
那日本要封 先把在互联网日本人传播的所有中国 欧美的节目禁掉
在让日本人不要把日本的节目放到网上
就日本的节目有版权 别的国家没有么?
不要抬高日本踩别的国家好不好?
要是一个美国人在LZ说的BO上留言说通过INTERNET看到日本的节目 并加以表扬 大家觉得怎么样?
或者一个日本人在美国的节目制作人 中国的节目制作人的BO上留言说 通过INTERNET看到你们的节目 很好看 那大家是不是就会换个说法?
65擦汗发表于:2007/6/3 12:33:00
希望制作人更大条不要发现不要追究阿弥陀佛。
-----------------
一片日语海洋里突然出现七八行长短的一大段英文,你认为他会看不到吗
====
还英文...真BH...英文无数次不及格的孩子摩拜
66= =发表于:2007/6/3 12:34:00
二,“没有违法,因为中国是全民盗版。”你是在侮辱自己的民族。
====================
只有一句话,承认自己民族的缺点不是什么罪,不要扣这么大的帽子
=====================
这位同学,看来你调查过中国的每一个人,个个都是买过D版或者卖过D版或者制作过D版的……
要不你上个调查数据?
67...发表于:2007/6/3 12:34:00
68我记得发表于:2007/6/3 12:41:00
挺早之前是2CH封了中国的IP
然后是POMM跑明治BBS留言
再然后是2CH上的57上海UWASA带发图
现在轮到了菊P....
默....
请珍惜资源,
如果因为少数人的行为断掉了大家的快乐
谁能负责任?
LS在叫着的那些,就当现在我们的单心是杞人忧天+玻璃心
拜托你们,控制下发言欲,体谅一下
字幕组的盗档,踢爆了大家都会鄙视
其实我们做的也是盗档的事,那就麻烦自己低调一点成不?
69××发表于:2007/6/3 12:45:00
根本不是“外国人都可以为什么中国人不可以”这个问题好不?
动不动就上升到什么民族尊严让人很无语= =根本没弄清楚问题= =
70- -发表于:2007/6/3 12:53:00
纯粹想说我有段时间上了EMULE的很多专门的论坛,国外也在抓这些,现在有好多间谍服务器,如果连上了,他们就可以监视你下载,甚至可以告你,这在外国确实有发生过,而且论坛上有的台湾人确实接到过电话,问他们是否进行P2P下载.
71必填发表于:2007/6/3 12:54:00
或者一个日本人在美国的节目制作人 中国的节目制作人的BO上留言说 通过INTERNET看到你们的节目 很好看 那大家是不是就会换个说法?
----------------------------------------
因为咱们在低位,别人在高位,我们不是人家的消费目标群,人家做的东西压根就没想到要给你看,而日美是咱这里节目组高攀不上的消费群,如果在其他国家有群体下载,那第一反映肯定是走向国际惊喜交加而不是版权意识.
一句话,经济决定一切,总有一天会强大的.
72- -发表于:2007/6/3 12:57:00
话说人家美国媒体不是提过中国的那些字幕组吗
文章最后也提了一下版权问题
73= =发表于:2007/6/3 13:00:00
关于你说的POMM跑明治BBS留言
再然后是2CH上的57上海UWASA带发图
他们去发言我没觉得丢人 中国MM难道就不能去2CH发言了?
觉得丢人的是POMM说的话很白的要死 还有最后要扮外国人去发言 就是31L的想法
57那件事 发一个在中国看到的UWASA没什么 丢人的是有中国MM居然去2CH发道谦
还有这次也觉得丢人 但丢人的是中国MM的英语
74...发表于:2007/6/3 13:05:00
请问,在掐什么?
75= =发表于:2007/6/3 13:07:00
76…给79楼发表于:2007/6/3 13:15:00
搞不清楚你在表达什么了 MS我们说的是一个意思^^^^^ 就是属非法传播
当年学的法律是英国的…… 默
77…给79楼发表于:2007/6/3 13:24:00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
这个倒是没有说到盈利问题 单纯的说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8~~发表于:2007/6/3 13:39:00
台北市有一名高职学生,因为在网页上放了将近400首的各式歌曲,被IFPI告上法院,最后法官认定违反著作权,判刑5个月,不过念在学生是初犯,网开一面给予缓刑3年。
高职生孙XX就爱唱歌,不仅人唱得投入,还把喜爱的MV放在自己的BLOG上,两年多来,放了将近400首,这样的举动被IFPI悄悄地盯上,一状告上法院,因为违反著作权法,被法官判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
79- -发表于:2007/6/3 13:45:00
80= =||||发表于:2007/6/3 13:57:00
说到底这种事的本质不是什么让人觉得丢脸不丢脸或者法律不法律
而是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海外饭获取IDOL音像资料的途径产生威胁
很简单的道理- -有什么好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