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堂发表于:2007/11/25 11:32:00
22wao~发表于:2007/11/25 11:38:00
23默发表于:2007/11/25 11:46:00
24郁闷发表于:2007/11/25 12:03:00
25==发表于:2007/11/25 12:13:00
26嗯发表于:2007/11/25 12:25:00
也说说我的浅见。
正如LS某亲所说,财产的继承权是不以你朋友的父母是否离婚为转移的。另外LZ说,如果她父亲能拿出借条,你们愿意偿还20万但房子还是归母亲所有的设想,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有借条,我只是说如果,那就顺理成章的成了欠债还钱的问题,但是房子你朋友的父亲仍然有继承权,一码归一码。
所以解决房屋的归属,遗书的效力成了关键。
但由于你朋友的父亲握有房产证,所以当务之急是堵住他卖掉房子的出路,其它问题还可以打拉锯战,16L的方法是可行的。
27;。。发表于:2007/11/25 12:48:00
28= =发表于:2007/11/25 12:50:00
29嘛发表于:2007/11/25 12:59:00
把那男人的资料暴光...让他混不下去...NND...简直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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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的人应该会乐于干这事的。
30==发表于:2007/11/25 14:59:00
31+ +发表于:2007/11/25 15:45:00
不是人啊不是人~
NNDX
这种人这辈子没见过 还大学教兽呢 X兽才对
从来不是愤青 不过这次也支持曝光
32原来我少加个火发表于:2007/11/25 16:00:00
如果遗书不被承认,那房产就应该是父母共同继承,如果有欠条,需要归还20万,同时母亲只享有一半房子的所有权,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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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说,是房子被评估,得到的价值X
母亲能得到的是 (X-20W)/ 2或者是X/2后,20W在双方所得份额中各自以一个比例来承担。考虑到债权人就是遗产继承人,那么很可能这个20W就完全在父亲的份额里抵消,父亲等于是自己还自己的钱,而母亲很可能不会承担。。。
也可以申请法院,因为离婚后母亲承担抚养义务,与女儿生活时间更久,而分得更多的份额。而不是上述这么简单的X/2。也就是说如果这样,会比上诉第二种情况对妈妈更有利。法律也不是完全死板的。。。。
还有。要注意法条的效力问题。。。。假设真的有那么一张欠条存在
1、注意欠条上的归还期限,归还期限到期2年后,诉讼实效过期,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欠条完全没有问题,时间一过,法院不会判还钱。
2、如果这个归还期限的2年时间还没到,而是快到了。。。包括母亲和那份遗书上提到的朋友,请注意了,不要和父亲签订任何确认该欠条的任何书面材料,不能签字,绝对不能。这有可能造成诉讼时效从新计算。。。
PS,也许对我们律师来说,诉讼真的是件非常正常甚至家常便饭的事情,但对于普通的大家,找法院真是件万不得已,而且成本巨大的事情。。所以LZmm请你和你的朋友如果真要对这个事情管到底的话,请还是照我16L所说的第一步骤先去做。然后反正有15天的时间,去照那个狗屁爸爸谈判,争取最大利益,不要怕他们,要让自己显得很有道理,然后告诉他,大家上了法院后,都会消耗成本,最后对大家取得的利益都是损害。。。
33wao~发表于:2007/11/25 16:21:00
虎毒不食子~情何以堪~半点情分都没了~
于情于理,是要实现你朋友的遗愿,东西应该留给关心过她的人;
于法,好像有很多空子让爸爸那BH的一方钻~
真要靠法律,我超级茫然,心寒死了,半点情分都没了~
34天堂发表于:2007/11/25 18:45:00
最大的问题是她妈已经信教了,教徒都不想争这些物质上的东西,对于她来说,女儿已走,灵魂被上帝接走了,躯壳,财产之类都是过眼云烟.
而我朋友的朋友那有这个时间和金钱跟她爸打官司,官司从来就是富人占优的,我们只是不想她爸这样变卖我朋友的房,她前晚才死,昨天早上就来要房产证了~冷血
35天堂发表于:2007/11/25 18:47:00
他是教授,肯定知道握住这房产的重要性,要是我们在场,绝对不让她妈轻易给了他啊,叫死者情可以堪!她活着想得到爱与关心,最终用死来寻求注视,这样的局面是所有爱她的人都不想面对的
36原来我少加个火发表于:2007/11/25 20:58:00
能给的法律意见,我都已经给完了。。。
单纯觉得,千万不要想着去媒体啊或者公开论坛闹。。。那位母亲倒是超脱了。。。但事情很有可能演变成你朋友的朋友和那位父亲争夺遗产的纯利益场面。。。给自己的朋友带来麻烦,我想你的朋友在天堂看到这个局面一定痛心疾首
我想,如果你们非常不喜欢对簿公堂的形式,又没什么精力或者说必要去媒体论坛上闹。。。。我建议还是找这位教授的学校领导谈谈。。。哼哼。。这种要面子的衣冠禽兽。。是最怕这个的。。
37天堂发表于:2007/11/25 21:10:00
38+ +发表于:2007/11/25 21:10:00
我建议还是找这位教授的学校领导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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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错
39。发表于:2007/11/25 23: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