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姐妹们一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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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发表于:2007/4/26 2:26:00

气得睡不着T T,真的无法想像没有JJ的一天,特别是绿JJ

http://bbs.jjwxc.net/showmsg.php?board=2&id=116518&msg=网友留言区

 三天来,辗转反侧,夜不成眠。一次次打开word,又一次次关上。到了这一天,到了这一回,我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有些东西,不是我想留就守得住的;有些东西,不是我想扛就挺得住的。
  当所有明的暗的正的邪的直的曲的如泥石流般一波波向我涌过来,我面对快要被黑暗完全吞噬的天地,只能做出毒蛇噬手、壮士断腕的决择。
  对不起大家,你们把齐心协力养大的孩子交到我手上,我没有带好,我没法再养他,已经有兄弟遭到毒手,再养下去,就要灭门了。是我能力不够,养不大他,救不了他。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鼠标木然点开一张张声援的贴子,看着存折里那一笔笔或零或整的捐款,想起多少个姐妹们奋战到手软眼花的晚上。我无颜以对,泣不成声。
  是我无能,即便到今时今日,二子殒而一子存,这仅存的一子,仍有狼环伺,择机而发,我不知我的自由还有多久,我不知我还能保他多久,我不知他将来会姓J还是H……
  我只能尽我最大的努力,让他健健康康快快乐乐活下去。希望,他的将来,我能看到。
  至此,深鞠一躬,给所有爱他的人,给所有战斗过的姐妹,给所有在这里有过幸福的人。对不起……
☆☆☆iceheart2007-04-25 01:39:45留言☆☆☆ 


1> <发表于:2007/4/26 2:28:00

http://bbs.jjwxc.net/showmsg.php?board=30&id=1316&msg=

1,熟通法律(尤其是版权法、商法)的朋友;

2,熟悉北京文化局/公安局相关办事事务的朋友。  

以上2条任意一条符合皆可,请留下您的E-MAIL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您


    
如果上面相关的朋友请您去JJ跟站长们联系,谢谢大家M(T T)M


2=3=发表于:2007/4/26 2:28:00

=   =LZ,請看此帖~

http://www.8gxq.com/T.asp?bID=2&ID=39018

YOU開晚了...


3> <发表于:2007/4/26 2:30:00

谢谢你T T

我现在进晋江都是进原创,今天逛天涯才知道这件事

心里难受却又无能为力T T

觉也睡不着了……


4> <发表于:2007/4/26 2:33:00

大家看看这个贴子就知道了

HY提出,扫一本书两万,晋江扫了三千本书
2*3000=6000万
付不起就要绿JJ……

http://main.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959602.shtml


5=3=发表于:2007/4/26 2:37:00

我一般只去懸疑驚悚區ORZ...

6> <发表于:2007/4/26 2:46:00

急需律师,有这方面能力的JMS请加入我们群,万分感谢

群号20429032

验证消息:JJ
  
也许我能做的只是在论坛上发贴T T,无力……


7发表于:2007/4/26 3:02:00

我有朋友是,去问问说不定能出点力

彻底鄙视HY


8> <发表于:2007/4/26 3:16:00

谢谢你M(T T)M

难道个人网站真的不能永远办下去吗……

想起了贪婪……


9我只进过原创看文发表于:2007/4/26 3:17:00

原创没关

别急```


10> <发表于:2007/4/26 3:20:00

10L,谢谢你,现在平静多了

HY想要的就是原创……


11什么时候这也关了发表于:2007/4/26 3:46:00

TY都闹翻了天了

怎么这段时间我混的地方挨个出这样的事呢

原创无论如何保下来啊!

陪看来是必陪了``那么多钱```上哪凑去啊``


12bs发表于:2007/4/26 4:10:00

原创这么多东西,hy想吞掉,它有这么大的胃口吗

难道想把大部分的作者都逼走不成??bs它


13没兴趣发表于:2007/4/26 7:32:00

为什么大家喜欢去那里,我05年还去的满多,06年很少了

07到现在地址放在收藏里竟然忘记去


14^_^发表于:2007/4/26 8:57:00

我天天的精神食粮啊……关了怎么办

很少上粉jj,结果居然出这事了……

bsHY!!!


15....发表于:2007/4/26 10:44:00

真心想说还是打官司吧,觉得未必会输。

要钱大家出。

很早很早就蹲jj了,对那里有很多的回忆,希望美好的回忆还能够一直继续下去。


16HY发表于:2007/4/26 10:59:00

就是一贱受,气死LN了= =+++


17> <发表于:2007/4/26 12:54:00

只睡了几个小时,起来看到已经有律师朋友写的建议了

大家看一看,有什么要补充的

从法律的角度浅谈“红JJ”事件。

    1、 我们先要承认“红JJ”扫书的确是侵权行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 有权利对“红JJ”要求赔偿或诉讼的应该是著作权人,即作者。“花雨”仅能代表有明确授权给它的著作权人,而不能代表所有的台湾言情作者,并前提是“花雨”有这些作者的明确授权,否则它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不具备主体资格。(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3、 我们要明确“红JJ ”侵权的范围,这关系到“红JJ”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红JJ”侵犯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4、 那么因为这样的侵权行为“红JJ”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根据,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重要的一点在于“红JJ”有没有将这些扫校的书用于商业用途,即有没有从中获利,“红JJ”并没有违法所得;

    6、 扫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欣赏;并没有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也不应该承担非法营业额的相关罚款;

    7、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不能就构成犯罪,因此,“红JJ”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8、 而“红JJ”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金额是多少呢?这个应该是法律说了算,并不是“花雨”想要多少要多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绝对不会是“花雨”想要的那个天价!
  
  
  
 


18> <发表于:2007/4/26 16:16:00

我只是顶贴……

对不起


19bs发表于:2007/4/26 16:55:00

看到18楼的,稍微放心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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