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发表于:2007/4/26 2:26:00
气得睡不着T T,真的无法想像没有JJ的一天,特别是绿JJ
http://bbs.jjwxc.net/showmsg.php?board=2&id=116518&msg=网友留言区
| |
☆☆☆iceheart于2007-04-25 01:39:45留言☆☆☆ |
1> <发表于:2007/4/26 2:28:00
http://bbs.jjwxc.net/showmsg.php?board=30&id=1316&msg=
1,熟通法律(尤其是版权法、商法)的朋友;
2,熟悉北京文化局/公安局相关办事事务的朋友。
以上2条任意一条符合皆可,请留下您的E-MAIL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您
如果上面相关的朋友请您去JJ跟站长们联系,谢谢大家M(T T)M
2=3=发表于:2007/4/26 2:28:00
3> <发表于:2007/4/26 2:30:00
谢谢你T T
我现在进晋江都是进原创,今天逛天涯才知道这件事
心里难受却又无能为力T T
觉也睡不着了……
4> <发表于:2007/4/26 2:33:00
大家看看这个贴子就知道了
HY提出,扫一本书两万,晋江扫了三千本书
2*3000=6000万
付不起就要绿JJ……
http://main.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959602.shtml
5=3=发表于:2007/4/26 2:37:00
6> <发表于:2007/4/26 2:46:00
急需律师,有这方面能力的JMS请加入我们群,万分感谢
群号20429032
验证消息:JJ
也许我能做的只是在论坛上发贴T T,无力……
7恩发表于:2007/4/26 3:02:00
我有朋友是,去问问说不定能出点力
彻底鄙视HY
8> <发表于:2007/4/26 3:16:00
谢谢你M(T T)M
难道个人网站真的不能永远办下去吗……
想起了贪婪……
9我只进过原创看文发表于:2007/4/26 3:17:00
原创没关
别急```
10> <发表于:2007/4/26 3:20:00
10L,谢谢你,现在平静多了
HY想要的就是原创……
11什么时候这也关了发表于:2007/4/26 3:46:00
TY都闹翻了天了
怎么这段时间我混的地方挨个出这样的事呢
原创无论如何保下来啊!
陪看来是必陪了``那么多钱```上哪凑去啊``
12bs发表于:2007/4/26 4:10:00
原创这么多东西,hy想吞掉,它有这么大的胃口吗
难道想把大部分的作者都逼走不成??bs它
13没兴趣发表于:2007/4/26 7:32:00
为什么大家喜欢去那里,我05年还去的满多,06年很少了
07到现在地址放在收藏里竟然忘记去
14^_^发表于:2007/4/26 8:57:00
我天天的精神食粮啊……关了怎么办
很少上粉jj,结果居然出这事了……
bsHY!!!
15....发表于:2007/4/26 10:44:00
真心想说还是打官司吧,觉得未必会输。
要钱大家出。
很早很早就蹲jj了,对那里有很多的回忆,希望美好的回忆还能够一直继续下去。
16HY发表于:2007/4/26 10:59:00
就是一贱受,气死LN了= =+++
17> <发表于:2007/4/26 12:54:00
只睡了几个小时,起来看到已经有律师朋友写的建议了
大家看一看,有什么要补充的
从法律的角度浅谈“红JJ”事件。
1、 我们先要承认“红JJ”扫书的确是侵权行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 有权利对“红JJ”要求赔偿或诉讼的应该是著作权人,即作者。“花雨”仅能代表有明确授权给它的著作权人,而不能代表所有的台湾言情作者,并前提是“花雨”有这些作者的明确授权,否则它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不具备主体资格。(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3、 我们要明确“红JJ ”侵权的范围,这关系到“红JJ”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红JJ”侵犯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4、 那么因为这样的侵权行为“红JJ”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根据,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重要的一点在于“红JJ”有没有将这些扫校的书用于商业用途,即有没有从中获利,“红JJ”并没有违法所得;
6、 扫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欣赏;并没有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也不应该承担非法营业额的相关罚款;
7、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不能就构成犯罪,因此,“红JJ”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8、 而“红JJ”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金额是多少呢?这个应该是法律说了算,并不是“花雨”想要多少要多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绝对不会是“花雨”想要的那个天价!
18> <发表于:2007/4/26 16:16:00
我只是顶贴……
对不起
19bs发表于:2007/4/26 16:55:00